在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和缓冲区内不得建设任何什么设施

如题所述

在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和缓冲区内,不得建设任何生产设施。在自然保护区的实验区内建设项目,必须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并依法履行报批手续。对涉及自然保护区的环境影响评价要严格把关,采取各种预防和保护措施,尽可能减少项目对自然保护区的不良影响,并责成项目开发单位落实环境恢复治理和补偿措施。
在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和缓冲区内不得建设任何什么设施
根据自然保护区条例中“第三十二条 在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和缓冲区内,不得建设任何生产设施。在自然保护区的实验区内,不得建设污染环境、破坏资源或者景观的生产设施;建设其他项目,其污染物排放不得超过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该公路项目未在保护区路段设置排污设施,其属于污染环境、破坏资源或者景观的生产设施
因此,无论是否设置排污设施,公路类项目都会对自然保护区内的生态环境和珍稀濒危野生动植物造成一定程度的影响。至于是否污染环境、破坏资源或者景观程度如何,判断依据应当包括公路的等级、穿越自然保护区的位置、穿越区敏感的自然景观及重要资源分布状况、穿越长度、拟采取的生态保护和恢复措施等情况,通过报送和审批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含自然保护区《生态影响专题报告》)来做出评价。
法律依据
《自然保护区条例》第十八条规定,自然保护区核心区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进入;除依照该条例第二十七条的规定经批准外,也不允许进入从事科学研究活动。缓冲区只准进入从事科学研究观测活动。该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在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和缓冲区内,不得建设任何生产设施。《广东省环境保护条例》第四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在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禁止从事任何生产建设活动;在缓冲区,禁止从事除经批准的教学研究活动外的旅游和生产经营活动。根据上述规定,在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和缓冲区内不允许进行生产经营活动,应当包括养殖等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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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23-08-04
在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和缓冲区内不得建设任何生产设施。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规定,自然保护区的范围和界线应当标明,并可以根据自然保护区的土地类型、生态环境、景观状况或者需要,将自然保护区划分为核心区、缓冲区和实验区。
自然保护区核心区,是指自然保护区中对濒危的、极为重要的野生动植物物种集中分布地,必须进行特殊保护的区域。
自然保护区缓冲区,是指自然保护区中为保护核心区起缓冲作用的区域。
自然保护区实验区,是指自然保护区中采取科学研究、考察、教学、旅游等活动或者驯化、繁殖珍稀、濒危野生动植物物种的区域。
在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和缓冲区内,不得建设任何生产设施。在自然保护区的实验区内,不得建设污染环境、破坏资源或者景观的生产设施;建设其他项目,其污染物排放不得超过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在自然保护区的实验区内,建设单位应当控制建设活动对自然保护区生态系统的影响,建设活动应当符合自然保护区的发展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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