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习期因工受伤,单位要延长实习期,合理吗?

实习期因工受伤,单位要延长实习期,合理吗?

劳动者实习期因工受伤的,如果认定为工伤的,劳动者应当等病情稳定以后,携带工伤认定书、病例资料以及与用人单位之间存在劳动关系的证明资料到当地的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伤残鉴定,只有鉴定为伤残等级的,才可以按照伤残等级,要求用人单位和社保部门在各自所承担的比例范围之内进行应当赔偿。

1、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原劳动局)申请工伤认定,公司需要在事故发生的一个月内申报,如果公司不申请,则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在一年内提出认定申请。需提交材料:工伤认定申请表(劳动局的网站一般有下载)、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医疗诊断证明等;

2、如果经过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应当申请劳动能力鉴定,向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申请(一般设立在同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3、根据不同的伤残等级,获得的补偿是不一样的。主要的补偿是:医疗费、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医疗补助金、停工留薪期工资、伙食补助费、护理费等。

4、如果劳动者没有劳动合同及其他证明存在劳动关系的证据,无法申请工伤认定,可以先申请劳动仲裁确认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存在劳动关系。经过劳动仲裁确认存在劳动关系后,再申请工伤认定。

5、相关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工伤认定办法》《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及劳动者所在省的工伤保险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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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17-05-26
这里面不排除你说的“压榨劳动力”的成分。但是有一点你误会了,在你未毕业之前,你的身份还是学生,企业无法与你建立正式劳动关系,而试用期是劳动关系里的概念,自然也就没法和你约定试用期。试用期的作用在给劳动关系双发一个互相考察和验证的机会,实习和正式工作很多时候工作内容上并没有太大差异,从这个角度来说,实习期也可以完成达成试用期的目的和作用。有的企业做的还是比较人性化的,规定在本企业实习的人员,毕业后与企业达成工作意向的,不再约定试用期。试用期在劳动合同法里是一个约束规定,规定了按照劳动合同时长约束试用期的最长期限,目的就是限制企业恶意约定试用期,而以试用期的名义降低劳动报酬。但试用期并不是劳动合同的必备要件,双方同意完全可以不约定试用期。试用期的主要影响是劳动报酬的多少和试用期内劳动关系解除标准的不同,但并不影响社保等内容。关于实习期是否一定要抵用试用期,法律没有强制要求,所以企业在实习期后还要约定试用期,并不违法,也不是借口,只是这个企业不够厚道而已。。。本回答被网友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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