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责方死亡的,受害方赔偿直接报自己的保险公司即可,由保险公司先赔付,然后保险公司行驶代位求偿权向对方车辆保险公司索赔即可。
一、汽车追尾责任的划分是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43条规定,“同车道行驶的机动车,后车应 当与前车保持足以采取紧急制动措施的安全距离”。
二、追尾事故的责任划分是依据汽车追尾事故当事人的过错以及事故车辆损失情况来判定的。
1、后车撞行驶中的前车形成的追尾交通事故,后车承担全部责任;
2、夜间前车没有尾灯,形成的追尾交通事故,前车承担事故次要责任,后车承担事故主要责任;
3、前车在道路上停车后未按规定开启危险报警闪光灯和设置警示标志,形成的追尾交通事故, 前车承担事故的次要责任,后车承担事故主要责任;
4、前车在道路上停车后按规定开启了危险报警闪光灯并设置了警示标志,形成的追尾交通事 故,后车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
5、前车超长且未按规定设置明显警示标志,形成的追尾交通事故,前车承担事故次要责任,后 车承担事故主要责任;
6、前车倒车或溜车撞后车形成的追尾交通事故,前车承担事故全部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