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对外墙保温材料有哪些规定

如题所述

详见:2014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第6.7节
6.7.建筑保温和外墙装饰
6.7.1 保温材料
6.7.1 建筑的内、外保温系统,宜采用燃烧性能为A 级的保温材料,不宜采用B2 级保
温材料,严禁采用B3 级保温材料;设置保温系统的基层墙体或屋面板的耐火极限应符合本
规范的有关规定。
6.7.2.内保温系统
6.7.2 建筑外墙采用内保温系统时,保温系统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对于人员密集场所,用火、燃油、燃气等具有火灾危险性的场所以及各类建筑内的
疏散楼梯间、避难走道、避难间、避难层等场所或部位,应采用燃烧性能为A 级的保温材
料;
2 对于其他场所,应采用低烟、低毒且燃烧性能不低于B1 级的保温材料;
3 保温系统应采用不燃材料做防护层。采用燃烧性能为B1 级的保温材料时,防护层
的厚度不应小于10mm。
6.7.3.夹芯保温
建筑外墙采用保温材料与两侧墙体构成无空腔复合保温结构体时,该结构体的耐火极限
应符合本规范的有关规定;
当保温材料的燃烧性能为B1、B2 级时,保温材料两侧的墙体应采用不燃材料且厚度均
不应小于50mm。
6.7.4.人员密集场所
设置人员密集场所的建筑,其外墙外保温材料的燃烧性能应为A 级。
6.7.5.无空腔外保温
与基层墙体、装饰层之间无空腔的建筑外墙外保温系统,其保温材料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住宅建筑:
1)建筑高度大于100m 时,保温材料的燃烧性能应为A 级;
2)建筑高度大于27m,但不大于100m 时,保温材料的燃烧性能不应低于B1
级;
3)建筑高度不大于27m 时,保温材料的燃烧性能不应低于B2 级;
2 除住宅建筑和设置人员密集场所的建筑外,其他建筑:
1)建筑高度大于50m 时,保温材料的燃烧性能应为A 级;
2)建筑高度大于24m,但不大于50m 时,保温材料的燃烧性能不应低于B1
级;
3)建筑高度不大于24m 时,保温材料的燃烧性能不应低于B2 级。
6.7.6.有空腔外保温
除设置人员密集场所的建筑外,与基层墙体、装饰层之间有空腔的建筑外墙外保温系
统,其保温材料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建筑高度大于24m 时,保温材料的燃烧性能应为A 级;
2 建筑高度不大于24m 时,保温材料的燃烧性能不应低于B1 级。
6.7.7.采用B1、B2 级的保温材料时
6.7.7 除本规范第6.7.3 条规定的情况外,当建筑的外墙外保温系统按本规范第6.7 节规
定采用燃烧性能为B1、B2 级的保温材料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除采用B1 级保温材料且建筑高度不大于24m 的公共建筑或采用B1 级保温材料且
建筑高度不大于27m 的住宅建筑外,建筑外墙上门、窗的耐火完整性不应低于0.50h;
2 应在保温系统中每层设置水平防火隔离带。防火隔离带应采用燃烧性能为A 级的材
料,防火隔离带的高度不应小于300mm。
6.7.8.建筑的外墙外保温系统应采用不燃材料在其表面设置防护层,
防护层应将保温材料完全包覆。除本规范第6.7.3 条规定的情况外,当按本规范第6.7
节规定采用B1 、B2 保温材料时,防护层厚度首层不应小于15mm,其它层不应小于5mm。
6.7.9.建筑外墙外保温系统与基层墙体、装饰层之间的空腔,应在每层楼板处采用防火
封堵材料封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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