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防法规与普通法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这种说法不正确, 国防法规属于特别法,因而在司法过程中具有司法适用的优先性。在实践中,各国也都是按这个原则来做的。也这是国防法规的主要个性之一。
国防法规的优先性,是指在解决与国防利益、军事利益有关的法律问题时,如果国防法规和其他的法规都有相关的规定,这时要以国防法规的规定作为司法依据,一国防法规作为评判是非的标准和采取行动的准则,其他法规要服从国防法规。
同时要注意优先适用不是指的先后顺序,而是一种排他性的单项选择。
扩展资料:
与普通法规相比,国防法规的主要个性有:
1、调整对象的军事性。国防法规就是用来调整国防和武装力量建设领域各种社会关系的。这些社会关系所涉及的行为主体并不都是军队和军人。政治、经济、外交、科技、教育等各个部门和社会各阶层人士都与国防有着密切的关系。
2、公开程度的有限性。一些基本的、主要的国防法规是公开的,如《国防法》、《兵役法》等。但有一少部分国防法规,特别是关于军队的作战训练、装备和战备工作等方面的法规,如各种《战斗条令》、《军事训练条例》、《战备工作条例》等,都规定了保密等级。
3、司法适用的优先性。国防法规优先适用,在解决与国防利益、军事利益有关的法律问题时,只有国防法规起作用,其他法规不起作用。有一条国际公认的法律适用原则--“特别法优先于普通法”。
4、处罚措施的严厉性。如平时应征公民拒绝、逃避征集的,在两年内不得被录取为国家公务员、国有企业职工,不得出国或者升学,还可以处以罚款。而战时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通常要判2-3年有期徒刑。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国防法规
参考资料来源:新昌新闻网—国防法规与其他法规的最大区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