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退伍老兵60岁补贴

如题所述

农村60岁退伍老兵补贴政策有哪些
1、农村退役军人可享受免征营业税对退役军人转行从事企业经营,从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可享受三年内免征营业税的福利政策。包括随军家属在内,可以享受这项政策。
2、农村退伍军人生活补助按照相关政策规定,退伍军人按照工龄,每月给予相应的生活补助。对于2011年以后退役的军人,补助金以10元为基数,工龄每增加1年,补助金每月累计10元。例如,服役3年的退伍军人,到了60岁,每月可以得到30元的晚年生活补助。
3、农村退伍军人养老补贴第一,基础养老金,按照当年统一标准进行发放;第二,个人账户养老金,以复员退伍军人领取养老金待遇当年缴费档次的平均额加上政府缴费补贴为基数发放。办法与其他参保人相同;
一、城镇60岁退伍老兵待遇最新
对从1954年11月1日试行义务兵役制后至《退役士兵安置条例》实施前入伍、年龄在60周岁以上(含60周岁)、未享受到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农村籍退役士兵提高老年生活补助标准,每服一年义务兵役每人每月提高5元,达到每服一年义务兵役每人每月补助30元。
《征兵工作条例》第十一条县、市兵役机关,在每年9月30日以前,应当组织基层单位对当年12月31日以前年满18岁的男性公民进行兵役登记。
达到服兵役年龄的男性公民,应当按照县、市兵役机关的通知进行兵役登记。接到通知后,本人因特殊原因不能亲自前往登记的,可以书面委托其亲属或者所在单位代为登记。
二、补助对象
一是现年满60周岁,且是在1954年11月1日试行义务兵役制后至《退役士兵安置条例》实施前入伍的农村籍老义务兵。
二是农村籍退役士兵的界定,是指退役时落户农村户籍目前仍为农村户籍、退役时落户农村户籍后转为非农户籍的人员。
三是未享受国家定期抚恤补助,同时不包括已享受退休金或城镇职工养老保险金待遇的人员。
法律依据
《民政部关于给部分农村籍退役士兵发放老年生活补助的通知》(民发〔2011〕11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民政局、财务局:
经国务院批准,从2011年8月1日起,给部分农村籍退役士兵发放老年生活补助。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部分农村籍退役士兵是指从1954年11月1日试行义务兵役制后至《退役士兵安置条例》实施前入伍、年龄在60周岁以上(含60周岁)、未享受到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农村籍退役士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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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补助标准为每服一年义务兵役(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每人每月发给10元。国家将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情况,适时适当提高标准。
三、中央财政对中西部地区实行全额补助;对北京、天津、辽宁、上海、江苏、浙江、福建、山东、广东等9个省(直辖市)按50%补助。具体发放由民政部门负责。
四、各级民政、财政部门要按照统一部署和要求,结合本地实际,周密制定实施方案,切实加大工作力度,保障工作经费,确保政策及时落实到位。对享受老年生活补助后生活仍有特殊困难的,各地要加大救助力度,帮助解决实际困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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