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自建房离婚怎么判

如题所述

农村自建房离婚的判决是,会先确认该房屋是否为夫妻共同财产,一般会判决一方所有,另一方取得房产价值一半的补偿;一般情况下,可以先由当事人自行约定。农村自建房离婚的判决具体如下:
1、婚前一方建造的房屋。对一方婚前建起的房屋,结婚后夫妻双方共同居住使用的,如果双方没有相反的约定,这样的房屋由于是一方婚前所得,属于婚前财产,只能判给婚前所属的一方所有;
2、婚前一方建造,而建造房屋所欠的债务是夫妻结婚后用婚后共同财产偿还的,只能判给婚前所属的一方所有,得到房子的一方应当补偿房价的一半给另一方;
3、双方结婚登记之后,一方家庭为子女结婚居住而建造的房屋,在婚后由夫妻双方共同居住的,分割时如果没有特殊情况,双方平分该房屋;
4、婚前男女双方的家庭共同出资建造的,离婚分割时,一般是对等分割。
离婚房产分割原则如下:
1、男女平等原则。该原则体现在离婚财产分割上,就是夫妻双方有平等地分割共同财产的权利,平等地承担共同债务的义务;
2、照顾子女和女方利益原则。这里的“照顾”,既可以在财产份额上给予女方适当多分,也可以在财产种类上将某项生活特别需要的财产;
3、有利生活,方便生活原则。在离婚分割共同财产时,不应损害财产效用、性能和经济价值;
4、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就是指在一方存在过错的时候,离婚财产分割照顾无过错方,及对无过错方对分财产。此项原则根据地区的实际操作不同,没有明确的定论。主要还是看法官是否认可此项分割标准。
综上所述,农村自建房离婚判决是一方婚前建造,婚后夫妻双方共同居住使用的,应判归婚前建房的一方所有;2婚前建房产生的债务以婚后共同财产偿还的,应判得到房产的一方按偿还债务总额的一半支付另一方相应的补偿;未取得完全产权的,人民法院根据实际情况判决使用,不直接判决该房屋的归属。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
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对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第二百零九条
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依法属于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所有权可以不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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