过度投资的治理对策

如题所述

优化经理奖惩机制  经理受投资者委托经营管理公司,掌握了公司资产的控制权。企业收益与经理的努力程度相关,在同等条件下,经理越努力,企业收益越好。公司必须设计激励机制,尽量使经理的目标和股东的目标趋于一致,要达到这样一种激励效果:经理越努力工作,经理和股东的收益越高。也就是说,激励机制要弱化经理的自利动机,经理以公司价值最大化为导向得到大于以私人收益为导向的收益,同时股东的收益也相应提高。所有者与经理人利益一致和集中所有权的监督可以缓和主要利益相关人的利益冲突,从而防止过度投资。经理薪酬必须与企业绩效挂钩,同时让经理可以分享企业的剩余收益。我国出台的《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为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提供了指南。已经有一些公司为高层管理人员提供了股权激励。 惩罚是负面激励,能督促经理尽量少犯错。经理上任之初,要求他提交责任保证金。任期届满,根据经理履行契约和整个宏观经济环境的情况,如数退还或者扣除一定比例的保证金。
对于经理的奖惩,以正面激励为主,负面激励为辅。有关经理奖惩信息要在媒体上发布,让投资者知晓经理的能力和履约情况。这也是对经理的一种舆论监督,可以形成声誉效应。如果上市公司都将公司业绩和经理奖惩信息向社会发布,慢慢就形成了一种声誉机制来监督经理们的行为。 优化股权结构,完善公司治理 要全面提升上市公司质量,抑制过度投资,必须优化股权结构,完善公司治理。Richardson(2006)使用美国1998-2002上市公司的数据进行实证研究,发现治理结构有效地减少了过度投资,其中具有独立董事的大公司经理较少可能过度投资。
减持国有股,改变“一股独大”局面。一方面从竞争性行业全面撤出;另一方面引进战略机构投资者,稀释国有股比例。股权过于集中的局面,可以通过大力培养机构投资者来改变。机构投资者有动力也有能力来监督公司的经营管理。优化股权结构,改组董事会,从而改变大股东控制公司的局面,抑制过度投资行为。
董事会是公司治理的核心机构。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决不能忽视董事会建设。董事会不能成为大股东会。吸收美国经验,董事会应以外部董事为主。我国上市公司要求实行独立董事制度,在上市公司董事会中要求1/3以上的独立董事。实践上,上市公司在形式上满足了这一规定,但独立董事没有真正“独立”,也没有真正“懂事”。要“独立”,必须从董事提名开始;要“懂事”,就必须重视董事资格。董事会中要专门设立独立的董事提名委员会,负责董事的提名。独立董事的资格认定可以考虑建立董事资格认证制度。独立董事的薪酬也是一个值得认真考虑的问题。独立董事从上市公司领薪酬,同时要监督公司经营,这容易导致监督失效。监管机构可以考虑成立独立董事薪酬基金,由每家上市公司按一定办法缴纳,使独立董事不直接从上市公司领报酬,有助于监督功能的发挥。独立董事执行职业资格认证制度后,还可以考虑提高报酬。“天下没有免费的午餐”,独立董事报酬升高,可以让其不再当挂牌董事,而真正承担独立董事职责。
对于项目是否能够上马,涉及到财务、法律、市场、战略等各个方面,作为外部人的独立董事不可能是全能型的专家,但他(她)可以借助专家的力量(比如聘请专业事务所人员进行筛选)进行决策,对过度投资进行有效遏制。 发展资本市场,创新融资工具 融资约束是过度投资的一个原因。发展资本市场,创新融资工具,减轻融资限制,从而抑制过度投资。
要降低上市门槛,允许更多符合条件的绩优公司上市。同时,也要制定办法让业绩恶化的公司及时退市,这是对业绩恶化公司的一种惩罚,也是对其它公司的警示。
负债可以有效遏制过度投资。Jensen(1986)提出了“负债控制假说”,他认为负债是股息的替代品,可以减少经理控制的自由现金流量而减少代理成本。然而,我国银行贷款对公司约束不“硬”,债券市场也不发达,特别是公司债券才刚刚起步,使得负债的治理效应大打折扣。我国国有银行的股份制改造虽基本完成,但完全市场化经营还有待时日,贷款的硬约束要逐步推进。国家应该在发展公司债券市场上下更多的功夫,从而改变资本市场股票重、债券轻的畸形结构。 强化信息披露,提高公司透明度 信息不对称使资本成本升高,从而导致公司管理者不愿分配剩余现金,宁愿留在公司甚至过度投资;信息不对称也使投资者处于信息劣势,监督成本升高,加剧了管理者的过度投资倾向。因而,强化公司的信息披露,提高公司透明度,可以抑制公司的过度投资行为。
政府监管机构一方面要健全信息披露制度,另一方面要加强监管,督促上市公司真实、及时、完整地披露公司信息。信息披露一定要真实,对虚假披露、欺诈投资者的行为要严肃查处。信息不及时披露,就失去了实效性,等于无效披露。信息披露不完整,容易引起误解,误导投资者行为。
公司披露的信息还要让投资者容易获得。这就要求公司披露信息的承载体要多样化,报纸、网站等媒体充分利用起来。
公司信息充分披露,对外界透明度高,信息不对称程度低,投资者监督成本下降,投资者监督的积极性就会上升。这样,投资者可以选择优质公司注入资金,也可以纠正管理者的一些非理性行为。 健全法律制度,加大执法力度 投资者权益得到有力的保障,投资者利益被侵害的危险降低,投资者信心提高,资本市场就能吸引更多的投资。法律是保护投资者权益有力的武器。投资者权益受保护程度越好,公司价值就越高。公司应以股东利益最大化为目标,平等、公正地对待所有股东。针对经理层损害公司和股东价值的自利动机以及大股东侵占中小股东利益的动机,法律应制定规则予以防范和打击,从而抑制过度投资。
当股东认为利益受经理行为损害,法律可以赋予股东赔偿要求权,举证责任在经理方。而广大中小股东的利益被大股东侵占,可以允许中小股东通过集体诉讼和委托诉讼来维权。我国已经把大股东占款问题写入刑法,明确表明大股东占款是犯罪行为,这是法律保护上市公司权益的一把利剑。
立法重要,执法更重要。依法办事,有法必依,执法必严。即使发现违法惩处的概率较低,只要惩处严厉,违法违规成本很高,也能杀一儆百,有效减少违法违规行为。
我国企业是否存在过度投资问题
北京大学中国经济研究中心宏观组(2004)指出,投资效率的下降,尤其是投资收益低于投资成本,表明社会上存在一定程度的过度投资。
唐雪松、周晓苏和马如静(2007)通过对我国上市公司2000—2002年的数据进行实证研究发现我国上市公司存在过度投资行为,并且同时也证明了现金股利和举借债务是过度投资行为的有效制约机制。
李增福、唐春阳对沪深838家上市公司的研究表明,1998—2002年的5年间,沪深全部上市公司资本性投资的年平均增幅为18.743%,而同期上市公司的EVA则表明,上市公司作为一个整体,不仅没有为股东创造任何价值,反而在毁灭价值。
由此我们可以看出我国企业存在过度投资行为。那么,过度投资行为与公司财务指标有什么关联性呢?以及如何选择财务指标来抑制企业的这种过度投资行为呢?
三、传统财务指标与过度投资之间的联系
20世纪80年代以来,多数企业开始意识到,就算是合理的效益最大化制度也存在着一定的缺陷,这是因为效益最大化里面主要指标的数据来源都是基于企业财务报表,而企业财务报表反映的又仅仅是发生成本,而没有考虑到股东投资的机会成本。这样容易造成公司管理层的短期行为,而忽视企业的长期发展。具体体现在片面追求企业规模和利润从而导致企业过度投资和过度生产的一种不良现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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