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型农村集体经济是什么意思

如题所述

所谓农村集体经济,是指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实行基本生产资料和资产的共同所有和按份所有。

传统的农村集体经济概念的形成主要是从1953年至改革开放前。1950年至1952年农村土地改革的完成标志着农村废除封建土地所有制,建立了农民土地所有制,极大地释放了农民的生产积极性,农村经济与生产力都得到了恢复和发展。

但传统小农有它自身的局限性和落后性,正如马克思在《资本论》中指出的:“小农这种生产方式是以土地及其他生产资料的分散为前提的,它既排斥生产资料的积聚,也排斥协作,排斥同一生产过程内部的分工,排斥社会对自然的统治和支配,排斥社会生产力的自由发展。”

而且农民的土地所有制也与我国社会主义性质不符,因此从1953年开始我国开始了对农业的社会主义改造,也由此拉开了我国对农村集体经济探索的序幕。经过互助组、初级社、高级社的发展,到1956年底基本上完成了对农业的社会主义改造。

实现了土地等主要生产资料的私有制向集体所有制的过渡,集体统一经营,社员个人消费品实现按劳分配。1958年,以“一大二公、政经合一”为特征的人民公社成立,废除了一切私有财产,原属于高级社的生产资料无偿归公社所有。

在公社范围内统一生产、统一核算、统一分配,后经调整改为“三级所有、队为基础”的经济管理体制,但仍存在着管理过分集中、经营方式单一及分配上的平均主义等问题。1978年家庭承包经营责任制的推行打破了人民公社时期集体所有。

高度集中统一经营的农业生产经营方式,土地等主要生产资料的所有权与使用权相分离,形成了集体统一经营与家庭分散经营相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取消了平均主义的分配方式,实行了“交够国家的、留足集体的、剩下全是自己的”分配制度。

从而扩大了农民的经营自主权释放了农民的生产积极性。在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基础上,一些农民顺应市场经济的发展,在农村社区或突破社区界限,自发成立了农民专业合作社以及股份制、股份合作制等多种形式的经济组织,提高了组织化程度和收入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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