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办法第三章 城市环境卫生管理

如题所述

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的《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办法中,着重强调了城市环境卫生的管理。城市人民政府需实行环境卫生承包责任制,部分地区可实行有偿服务,以提升环境卫生作业条件。

第二十四条指出,环境卫生设施的建设需符合标准和专业规划,确保设施布局合理且方便群众。公共厕所、垃圾转运站等设施需纳入城市规划,既要便于使用,也要保证整洁。举办临时活动时,举办单位需设立临时环境卫生设施,并保持活动后场地卫生。

第二十八、二十九条详细规定了公共厕所的建设和管理,包括位置选择、设施要求和粪便处理。公共厕所的建设和维护由专业单位或所有者负责,必须符合环境卫生标准。

第三十一条强调了公共厕所的保洁和管理,市容和环境卫生部门需负责监督和管理,允许适当收费。建设单位在新区开发和旧区改造时,需配套建设环境卫生设施并同步验收。

第三十三条至第四十条则针对环境卫生设施的保护和管理,禁止非法占用、侵占或损坏,以及各种破坏环境卫生的行为。强调了生活垃圾的处理原则和生活废弃物的收集、运输和处理的统一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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