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象为:各级党委(党组)、纪委(纪检组)、党的工作部门“三类组织”及其领导成员,重点是主要负责人。
根据《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第四条规定:
党的问责工作是由党组织按照职责权限,追究在党的建设和党的事业中失职失责党组织和党的领导干部的主体责任、监督责任和领导责任。
问责对象是各级党委(党组)、党的工作部门及其领导成员,各级纪委(纪检组)及其领导成员,重点是主要负责人。
扩展资料:
根据《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第七条规定:
对党组织的问责方式包括:
1、检查。对履行职责不力、情节较轻的,应当责令其作出书面检查并切实整改。
2、通报。对履行职责不力、情节较重的,应当责令整改,并在一定范围内通报。
3、改组。对失职失责,严重违反党的纪律、本身又不能纠正的,应当予以改组。
对党的领导干部的问责方式包括:
1、通报。对履行职责不力的,应当严肃批评,依规整改,并在一定范围内通报。
2、诫勉。对失职失责、情节较轻的,应当以谈话或者书面方式进行诫勉。
3、组织调整或者组织处理。对失职失责、情节较重,不适宜担任现职的,应当根据情况采取停职检查、调整职务、责令辞职、降职、免职等措施。
4、纪律处分。对失职失责应当给予纪律处分的,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追究纪律责任。
上述问责方式,可以单独使用,也可以合并使用。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
《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
第四条 党的问责工作是由党组织按照职责权限,追究在党的建设和党的事业中失职失责党组织和党的领导干部的主体责任、监督责任和领导责任。
问责对象是各级党委(党组)、党的工作部门及其领导成员,各级纪委(纪检组)及其领导成员,重点是主要负责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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