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妇联依法维护妇女儿童权益十大案例发布,具有指导意义

如题所述


12月28日,全国妇联在京发布第四届“依法维护妇女儿童权益十大案例”。
十个案例涉及群众关心的家庭暴力、性侵未成年人、农村妇女土地权益、婚姻家庭关系、女职工劳动保护等方面问题,对于解决同类案件和维权难点问题具有重要的示范指导意义。
今年1月起,全国妇联与全国总工会女职工委员会、中国女法官协会、中国女检察官协会、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女律师协会等四家团体会员联合开展征集,从近两年办理的大量案件中推选出49个优秀案例,经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知名高校、研究机构和律师事务所等单位的专家学者评审,推选出具有代表性的“十大案例”:1、产假期间被扣生育津贴获赔案2、工会劳动法律监督维护内退女职工特殊权益案3、发挥社工作用解决探望权纠纷案4、违反人身安全保护令司法拘留案5、网络诽谤女子出轨自诉转公诉案6、“一站式”取证严惩性侵儿童案7、家暴起诉离婚法院缺席判决案8、强奸重伤幼女判处死刑案9、离婚藏匿子女刑事拘留案10、支持“外嫁女”获同等村民待遇案网络诽谤危害严重自诉可转为公诉女子取快递被造谣出轨案在2020年引起网络热议。
最终,这个网络诽谤由自诉转公诉,侵犯他人名誉的人也终尝恶果。
这个案件入选了此次的依法维护妇女儿童权益十大案例。
专家表示,本案是一起司法机关对普通民众在网上受到侮辱诽谤以公诉程序查处的案件。
本案的意义,一是展示司法机关严厉打击任何领域侵害妇女权益的鲜明态度和坚定立场,体现了司法机关加强对妇女人格权的刑法保护,维护网络社会秩序,营造清朗的网络环境,践行全面依法治国的要求。
二是为明确“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公诉情形提供个案参考。
本案中,被告人恶意编造侮辱女性的不雅内容,利用网络诽谤他人,不仅严重损害妇女名誉权和人格尊严,使得被害人的工作、生活和身体健康遭受极大影响,而且经网络迅速传播,给广大公众造成不安全感,严重扰乱网络社会公共秩序,影响“围观”群众对国家法治、个人安全、社会治理的信心。
本案由自诉转为公诉,是司法机关主动作为,对刑法第246条规定的创新应用。
三是有助于鼓励广大女性面对诽谤等违法行为侵害时,不做沉默的羔羊,勇于拿起法律武器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同时引导广大公民树立“网络不是法外之地”的正确观念,自觉规范网上行为,共同维护网络秩序。
拒不到庭离婚也能“缺席判决”一起家暴起诉离婚法院缺席判决案则打破了一方缺席庭审一般情况下无法判决离婚的僵局。
李某与胡某某闪婚后,经常酒后殴打胡某某,每次都以威胁加道歉的方式取得胡某某谅解,但打骂行为却不断升级,甚至出轨其他异性。
胡某某在家人的支持下,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并要求离婚。
李某得知后向胡某某发送了近百条恐吓微信,胡某某万般无奈下向妇联寻求帮助。
妇联指派的热线律师发现,胡某某因李某尾随处于极度恐惧的状态,律师立即协助胡某某向法院提交人身安全保护令申请,以及威胁短信、微信及尾随照片等证据。
法院审查后下发人身保护令,律师积极申请承办法官联合派出所向李某当面送达人身保护令,法官明确告知其违反人身安全保护令的后果,使李某彻底停止骚扰行为,胡某某得到保护和心理抚慰。
在之后的离婚诉讼中,李某拒不到庭参加庭审,案件审判陷入僵局,胡某某的诉求极有可能被驳回。
为能让法官更全面了解案情,律师指导胡某某将自己的遭遇写成三千字的情况陈述提交法院,同时收集了北京、上海等地被告缺席判决离婚的多个判例提交法院,出具了详细的代理意见。
最终,法院认为胡某某与李某二人婚前缺乏了解,草率结婚,婚后亦未建立起夫妻感情,双方性格不合,难以共同生活。
本案中,被告李某经合法传唤不到庭应诉、陈述、举证与质证,是对其享有的诉讼权利的放弃。
最终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准予原告胡某某与李某离婚。
专家表示,本案是法院在夫妻一方首次起诉离婚且被告缺席的情况下,作出准予离婚的判例。
在司法实践中,一方缺席庭审,一般情况下无法判决离婚。
本案代理律师充分运用有限的证据,通过案例检索结果推动“缺席判决”,指导胡某某提交详实的感情经历陈述,有力说明婚前缺乏了解、婚后经常性家庭暴力已导致夫妻感情完全破裂的事实,获得法院的支持。
法院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判决双方离婚,让司法审判不被不遵守规则的人所左右,使李某因拒不到庭恶意对抗的行为,承担不利的后果,既维护了法律的公平与正义,又彰显了司法为民的温度。
对当事人胡某某而言,这也是人生噩梦的终结,新生活的开始。
离婚藏匿孩子当事人被刑事拘留离婚期间,常会发生一方以孩子为要挟,抢夺或藏匿孩子不让另一方探视的情况。
此次入选十大案例的一则离婚藏匿子女刑事拘留案为人们敲响了警钟。
陈某与汪某婚后感情不和,经常争吵。
结果,孩子出生第三天,汪某就将孩子带离,再无消息。
后来,女方到安徽省滁州市妇联信访请求帮助找回孩子。
妇联多次组织双方调解,因汪某一再出尔反尔而失败,遂引导双方通过诉讼解决问题,并为陈某申请了法律援助。
在不断寻找幼子、协商处理纠纷的过程中,见不到孩子的陈某情绪波动较大,失去了稳定的工作,妇联多次进行心理疏导,提供困难救助。
2020年3月,法院判决孩子由陈某抚养,汪某每月支付抚养费1200元,但汪某拒不执行生效判决,仍将孩子藏匿在外地并拒绝见面。
法院以汪某涉嫌“拒不执行法院判决、裁定罪”将案件移交公安分局侦办,公安分局审查立案后依法对汪某采取了刑事拘留的强制措施。
此时,汪某及其家人才主动联系法院,表示愿意配合案件执行。
2021年1月,在市妇联的见证下,汪某委托姐姐把孩子交给陈某,双方达成谅解,并协议确定对孩子抚养、探视的权利和义务,案件得到圆满解决。
专家表示,近年来,因离婚引起一方抢夺、藏匿未成年子女问题频发,有的当事人无视法院判决,光天化日下从幼儿园、学校甚至法庭抢走孩子,有的抢夺藏匿孩子后无心无力照料,干脆让孩子成为留守儿童,有的给孩子输灌仇视另一方的思想。
这种行为不仅侵害另一方依法享有的监护、抚养、探望权利,也对未成年人身心健康造成伤害,有的矛盾纠纷愈演愈烈,酿成人身伤亡的恶性案件,影响极其恶劣。
在司法实践中,缺乏惩治这种行为的法律规范,且未成年人的人身又不能强制执行,致使抢夺、藏匿未成年子女的行为人有恃无恐,成为维权难点问题。
本案中司法机关相互配合,取得成效。
人民法院担当作为,准确适用“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在移交后,公安机关审查立案后对当事人采取了刑事拘留,彰显了法律尊严,体现了公平正义。
最终,在法律的震慑下,迫使当事人回归理性,放下了恩怨,判决得到顺利执行,解决了妇女的揪心事,促进了社会和谐稳定。
本案为解决抢夺、藏匿未成年人子女问题提供了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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