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基本原则

如题所述

刑法的基本原则,是指刑法本身所明文规定的,贯穿于刑法始终,必须在全部刑事立法和司法活动中应当得到普遍遵循的具有全局性、根本性的准则。刑法的基本原则是法治的基本原则在刑法中的具体表现,是各个部门法都必须遵循的共同准则在刑法中的特殊体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以下简称《刑法》)第3条、第4条与第5条的规定,刑法的基本原则有三个:一是罪刑法定原则,二是适用刑法平等原则,三是罪责刑相适应原则。

刑法的基本原则贯穿于全部刑事立法和司法活动的始终,是刑法的制定、解释与适用都必须遵循的准则,是刑法的一大根基,因此在1997年《刑法》中以三个条文明文确立。

(一)1979年《刑法》并未规定刑法的基本原则

1979年《刑法》仅仅在第一编总则的第一章规定了刑法的指导思想、任务和适用范围,立法者并没有考虑基本原则对于刑法的重要性意义,这也反映出1979年《刑法》的“无胜于有,粗胜于细”的立法宗旨。其更多地是为了适应现实中打击犯罪急切的需要,所以并未从刑法理论出发进行精细化立法。

(二)1997年《刑法》首次规定刑法的基本原则

1997年《刑法》修订时,在刑法总则第一章中刑法的任务、基本原则和适用范围中直接用三个条文单设了刑法的三个基本原则:罪刑法定原则、适用刑法平等原则与罪责刑相适应原则,并在这三个基本原则的指导下完成了数个修正案的更新,适应了社会发展所产生的对刑法条文的现实需要。此外需要注意的是,在1997年《刑法》明文创设刑法的基本原则之前,刑法理论对刑法基本原则的归纳不完全统一。有的教科书在以上三个原则之外增设惩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有的教科书认为还应该包括主客观相一致原则;有的教科书还认为应当包括罪责自负不株连无辜原则;张明楷教授则认为除了刑法明文规定的基本原则外,法益保护与责任主义也是刑法的基本原则。对刑法基本原则的概括不同,不仅反映出刑法理论上对刑法本身的认识不同,也反映出对一些原则之间的关系认识不同,还反映出刑法理论工作者的价值取向不完全相同。但《刑法》明确规定的三个基本原则已为理论与实务界共认。

刑法的基本原则与法治的基本原则、共同准则又有明显区别,具体体现为:

首先,刑法的基本原则应是刑法所特有的原则,而不是各个部门法所共有的原则。各个法律的特有原则与所有法律的共同原则,是个性与共性、特殊与一般的关系。既然是“刑法”的基本原则,理当是有别于其他法律原则的原则,也是有别于所有法律共同准则的原则。

其次,刑法的基本原则必须是贯穿于刑法始终,具有全局性、根本性的准则。既然是刑法的“基本原则”,就必须贯穿于全部刑法规范之中,并且是具有全局性、根本性的准则。如刑法规定的对未成年人与老年人犯罪从宽处罚的原则、累犯从重处罚的原则、数罪并罚的原则等,只是刑法的局部原则,而不是贯穿于全部刑法规范之中的全局性、根本性准则,因而不是刑法的基本原则。

最后,刑法的基本原则必须是刑法的制定、解释与适用都必须遵循的准则。既然是“刑法的基本原则”,就必须是得到普遍遵循的准则。解释与适用刑法必须遵循刑法的基本原则,这是不言而喻的。但不要因为刑法的基本原则是由刑法本身规定的,就认为它不制约刑法的制定。事实上,立法者在制定刑法时也遵循着刑法的基本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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