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度性贷款户年度性贷款

如题所述

再贷款是什么意思?有何作用?

再贷款是指中央银行为实现货币政策目标而对金融机构发放的贷款。中国的再贷款有两种含义,狭义的再贷款是指中央银行对金融机构贷款的总称;广义的再贷款是指再融资的概念,包含票据再贴现。但再贴现作为货币政策工具传统的三宝之一,应排除在再贷款的范畴外。

根据中国现行的信贷资金管理办法,再贷款包括四种:年度性贷款;季节性贷款;日拆性贷款;再贴现。中央银行对金融机构的实施贷款额度控制,同时运用临时性贷款主动调节基础货币供应量。通过调整贷款的预期年化利率,中央银行也可影响市场预期年化利率,进而同时影响商业银行的货币扩张能力和社会的货币需求。

再贷款的作用:

1、调整货币供应量和市场预期年化利率

中央银行通过调整再贷款预期年化利率,影响商业银行从中央银行取得信贷资金的成本和可使用额度,使货币供应量和市场预期年化利率发生变化。例如,当中央银行要收缩银根实行紧缩政策时,它可以提高再贷款预期年化利率,减少基础货币的投放量,增加商业银行向中央银行的贷款成本,抑制商业银行向中央银行的贷款;

2、调整预期年化利率

再贷款预期年化利率的调整是中央银行向商业银行和社会宣传货币政策变动的一种有效方法,它能产生预告效果,从而在某种程度上影响人们的预期。当中央银行提高再贷款预期年化利率时,表明中央银行对通货膨胀的进展发出了警告,使厂商慎重从事进一步的投资扩张;当中央银行降低再贷款预期年化利率时,则表示在中央银行看来通货膨胀已经缓和,这样就会投资和经济增长,在一定程度上起到调整产业结构和产品结构的作用。

年度性再贷款是长期还是短期

短期。长期贷款是指贷款期限在5年以上不含5年的贷款。包括,技术改造贷款、基本建设贷款、项目贷款、房地产贷款等。短期贷款,贷款期限在1年含以内,年度性再贷款是短期。

商业银行为什么不愿意向中央银行借款?

因为商业银行向央行借款央行会认为你困难存在风险,从而提高你的存款准备金存款准备金增多后你手里能用于放贷款的资金就减少了这会直接影响你的效益

所以,在时商行更倾向于与其他银行的同业拆借借款或融资各国中央银行通常把对商业银行的放款作为宏观金融调控的主要手段,这种放款的数额将直接构成具有成倍派生能力的基础货币,其利率则随经济、金融形势的变化而经常调节,且一般要高于同业拆借利率。在一般情况下,商业银行向中央银行的借款只能用于调剂头寸、补充储备的不足和资产的应急调整,而不能用于贷款和证券投资。中国商业银行向中央银行的借款,基本采取的是再贷款形式。这一方面由于我国的商业票据信用尚未真正发展,更重要的是我国国有商业银行在资金上对中央银行有着很大依赖性的缘故。我国中央银行的再贷款有年度性贷款、季节性贷款和日拆性贷款三种。

(一)年度性贷款

中央银行年度性贷款,是中央银行用于解决商业银行因经济合理增长引起的年度性资金不足,而发放给商业银行在年度周转使用的贷款。商业银行向中央银行申请年度性贷款,一般限干省分行或二级分行,借入款后可在系统内拨给所属各行使用。

1.贷款的发放。商业银行向中央银行申请贷款时,应填制一式五联借款凭证。经中央银行审核无误后,根据退回的第三联借款凭证办理转账。会计分录为:

借:存放中央银行款项贷:向中央银行借款2.贷款的归还。贷款到期,商业银行归还时,应填制一式四联还款凭证交中央银行办理还款手续。经中央银行审核无误后,根据退回的第四联还款凭证及借据办理转账。会计分录为;

借:向中央银行借款金融机构往来支出——人行往来利息支出户

贷:存放中央银行款项如果贷款银行在贷款到期后无款偿还,中央银行应于到期日将该笔贷款转入逾期贷款账户,并按规定标准计收逾期贷款利息,待商业银行存款账户有款支付时再一并扣收。

(二)季节性、回拆性贷款中央银行季节性、回拆性贷款,是中央银行解决商业银行因信贷资金先支后收和存贷款季节性上升、下降等情况以及汇划款未达和清算资金不足等因素,造成临时性,而发放给商业银行的贷款。季节性贷款一般为2个月,最长不超过4个月。回拆性贷款一般为10天,最长不超过20天。会计核算与年度性贷基本相同。

(三)再贴现再贴现是指商业银行以未到期的已贴现票据,向中央银行办理的贴现,是商业银行对票据债权的再转让,是中央银行对商业银行贷款的形式之一。商业银行因办理票据贴现而引起资金不足,可以向中央银行申请再贴现,贴现期一般不超过6个月。

1.办理贴现时的处理。商业银行持未到期的商业汇票向中央银行申请再贴现时,应填制一式五联再贴现凭证,连同汇票一并交中央银行。经审查无误后,根据退回的第四联再贴现凭证办理转账。会计分录为;借:存放中央银行款项贷:向中央银行借款2.再贴现到期的处理。再贴现汇票到期日,中央银行直接从申请再贴现的商业银行存款账户中扣收再贴现款项,并通知商业银行。商业银行收到中央银行的再贴现还款通知时,据以办理转账。会计分录为:

借:向中央银行借款

贷:存放中央银行款项

如果商业银行到期存款账户不足支付再贴现款项,应由中央银行转入逾期贷款账户,并按规定标准计收罚息,待款项筹足后再一并扣收。

中国人民银行对专业银行贷款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管理暂行条例》,为了管好人民银行对专业银行发放的贷款(以下简称人民银行贷款),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人民银行贷款,是宏观调节、控制的重要手段。人民银行要根据货币政策目标和银根松紧决定贷款的总量和结构,以保持货币稳定,保进经济协调发展和经济结构的合理化。第三条人民银行贷款,要坚持“合理供给,确定期限,有借有还,周转使用”的原则。要在人民银行信贷资金来源允许的范围内发放贷款,人民银行不包专业银行的资金供应。要讲求资金的正常周转和合理使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第二章贷款对象及条件第四条贷款对象:凡经人民银行批准,持有《经营金融业务许可证》,在人民银行单独开立帐户的专业银行和其它金融机构(以下简称专业银行),均可为人民银行贷款发放的对象。第五条申请人民银行贷款,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是人民银行贷款对象。

(二)信贷资金营运基本正常。

(三)还款资金来源有保障。第三章贷款种类第六条人民银行贷款根据资金来源性质,按期限分为四种:

(一)年度性贷款。用于解决专业银行因经济合理增长引起的年度性信贷资金不足。期限一般为1年,最长不超过2年。

(二)季节性贷款。主要解决专业银行因信贷资金先支后收或存贷款季节性下降上升等因素引起的暂时资金不足。其期限,一般为2个月,最长不超过4个月。

(三)日拆性贷款。主要解决专业银行因汇划款项未达等因素,发生临时性。其期限一般为10天,最长不超过20天。

(四)再贴现。用于解决专业银行因办理票据贴现引起的暂时资金不足。其期限,从再贴现之日起至贴现票据到期日止,一般应掌握在6个月以内。第四章贷款申请、审批和收回第七条专业银行要按照人民银行规定的内容和形式,编制年度(分季)和季度(分月)信贷计划和借款计划,分别提出年中(季中)最高借款数和年末(季末)借款数,并与年前(季前)报送开户人民银行。报送年度(季度)计划时,应同时分析上年度(上季度)的报告情况和预测下年度(下季度)的资金趋势。第八条专业银行申请人民银行贷款,必须填写《人民银行贷款申请书》(附件一),加盖有效印鉴,报送开户人民银行。第九条开户人民银行有权根据经济发展、银根松紧和贷款条件,决定贷与不贷、贷多贷少和贷款期限。专业银行按照人民银行批准的贷款种类和贷款额度,应填写借款借据(一式五联),格式由分行自定,据以办理用款手续。第十条贷款到期,专业银行应主动办理还款手续。到期不办理还款手续的,人民银行将其贷款转入逾期贷款户;必要时从其存款帐户扣收。第五章贷款利率第十一条人民银行贷款实行期限利率,即:对不同种类、不同期限的贷款,按不同的利率档次计收利息。利率由人民银行总行统一规定,并根据国家政策和放松、紧缩银根的需要,随时调整。第十二条逾期贷款要计收罚息。计息方法,从贷款到期的次日起,改按每天万分之三计收。第六章贷款管理第十三条人民银行贷款实行“统一调度,分级管理”。人民银行总行根据国务院批准的综合信贷计划和信贷资金来源结构,核批专业银行总行和人民银行省、区、市分行(包括计划单列城市分行、经济特区分行,下同)的年度信贷计划和贷款额度。人民银行省、区、市分行根据总行下达的年度信贷计划和贷款额度,结合本地经济发展情况,编制季度分月贷款计划,并报总行备案,在执行中,要加强对信贷资金的分析和预测,充分利用时间差、地区差、行际差,灵活调度资金,提高资金的使用率。第十四条人民银行分行必须严格按照上级行核批的对专业银行贷款额度掌握贷款的发放。年度性贷款额度有余,可以作为短期贷款(包括季节性贷款、日拆性贷款和再贴现,下同)使用;短期贷款额度有余,不得作为年度性贷款使用。除经人民银行总行批准的以外,短期贷款必须于年末以前收回。第七章贷款检查和考核第十五条人民银行要定期检查专业银行使用人民银行贷款的情况。如发现贷款使用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或信贷投向不合理等情况,要督促其纠正,纠正不力的,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管理暂行条例》规定,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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