评审范围及标准
1.我市普通中小学、特殊教育学校、工读学校、幼儿园教师以及校外教育机构从事教育教学的教师。
2.我市各级教研、电教机构教研人员。
3.省直单位、中央驻皖企事业单位的附属中小学、幼儿园及各类民办学校教师(按属地原则逐级申报)。
4.申报人员须是在职在岗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的人员,事业单位在编人员须在核定的岗位结构比例内申报。
5.严格落实国家有关规定,公务员(含参公管理工作人员)、离退休(含返聘在岗)人员不得申报职称评审。专业技术人员在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当年,职称申报截止日期之前未办理退休手续的,可以申报;否则,不可以申报。
6.我市中小学教师、幼儿园教师以及教研人员职称评审,分别依照安徽省教育厅安徽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安徽省中小学教师专业技术资格条件》等3个资格条件的通知(皖教师〔2020〕7号)有关评审标准条件执行。
7.中小学少先队辅导员和心理健康教育教师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及工作业绩评价范围界定等问题,按《关于做好中小学少先队辅导员和心理健康教育教师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的通知》(皖教秘师〔2012〕69号)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