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制科退回案件的原因有几种

如题所述

法律分析:1.犯罪嫌疑人身份状况不清楚,包括姓名、性别、国籍、出生年月日、职业和单位等;2.犯罪事实、情节不清楚;3.证据材料没有随案移送;4.证据不够确实、充分;5.有遗漏罪行和其他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人;6.有附带民事诉讼;7.采取的强制措施不适当;8.审查活动不合法。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可以要求公安机关提供法庭审判所必需的证据材料认为可能存在本法第五十六条规定的以非法方法收集证据情形的,可以要求其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作出说明。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对于需要补充侦查的,可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也可以自行侦查。对于补充侦查的案件,应当在一个月以内补充侦查完毕。补充侦查以二次为限。补充侦查完毕移送人民检察院后,人民检察院重新计算审查起诉期限。对于二次补充侦查的案件,人民检察院仍然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作出不起诉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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