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火防烟分区与分隔

如题所述

(1)甲类建筑的防火分区面积规定如下:
- 一级:4000平方米。
- 二级:3000平方米。
(2)乙类建筑的防火分区面积规定如下:
- 一级:5000平方米。
- 二级:4000平方米。
(3)丙类建筑的防火分区面积规定如下:
- 一级:面积不限。
- 二级:8000平方米。
- 三级:3000平方米。
(4)丁类建筑的防火分区面积规定如下:
- 一级和二级:面积不限。
- 三级:4000平方米。
- 四级:1000平方米。
(5)戊类建筑的防火分区面积规定如下:
- 一级和二级:面积不限。
- 三级:5000平方米。
- 四级:1500平方米。
(1)甲类建筑的防火分区面积规定如下:
- 一级:宜单层,3000平方米。
- 二级:宜单层,2000平方米。
(2)乙类建筑的防火分区面积规定如下:
- 一级:层数不限,4000平方米。
- 二级:最多6层,3000平方米。
(3)丙类建筑的防火分区面积规定如下:
- 一级:层数不限,6000平方米。
- 二级:层数不限,4000平方米。
- 三级:最多2层,2000平方米。
(4)丁类建筑的防火分区面积规定如下:
- 一级和二级:层数不限,面积不限。
- 三级:最多3层,2000平方米。
(5)戊类建筑的防火分区面积规定如下:
- 一级和二级:层数不限,面积不限。
- 三级:最多3层,3000平方米。
(1)乙类建筑的防火分区面积规定如下:
- 一级:2000平方米。
- 二级:1500平方米。
(2)丙类建筑的防火分区面积规定如下:
- 一级:3000平方米。
- 二级:2000平方米。
(3)丁戊类建筑的防火分区面积规定如下:
- 一级和二级丁类:4000平方米。
- 一级和二级戊类:6000平方米。
(1)丙丁戊类建筑的防火分区面积规定如下:
- 一级和二级丙类:500平方米。
- 一级和二级丁戊类:1000平方米。
(1)对于厂房内的操作平台、检修平台,如果使用人数少于10人,其面积不计入所在防火分区的面积内。
(2)如果厂房内设置自动灭火系统,每个防火分区的面积可以按规定增加1倍;局部设置时,按该局部设置面积的1倍计算。
(3)对于丁戊类地上厂房设置自动灭火系统时,每个防火分区的面积不受限制。
(1)甲类建筑的防火分区面积规定如下:
- 3、4项(常温下起反应的物质):一级,180(60)平方米。
- 1、2、5、6项(易燃液体、气体、固体、强氧化剂):一二级,750(250)平方米。
(2)乙类建筑的防火分区面积规定如下:
- 1、3、4项(易燃液体、固体、氧化剂):一二级,2000(500)平方米;三级,500(250)平方米。
- 2、5、6项(易燃气体、助燃气体、自燃物质):一二级,2800(700)平方米;三级,900(300)平方米。
(3)丙类建筑的防火分区面积规定如下:
- 1项(可燃液体):一二级,4000(1000)平方米;三级,1200(400)平方米。
- 2项(可燃固体):一二级,6000(1500)平方米;三级,2100(700)平方米。
(4)丁类建筑的防火分区面积规定如下:
- 一二级:占地面积不限(3000)平方米。
- 三级:3000(1000)平方米。
- 四级:2100(700)平方米。
(5)戊类建筑的防火分区面积规定如下:
- 一二级:占地面积不限,防火分区面积不限。
- 三级:3000(1000)平方米。
- 四级:2100(700)平方米。
(1)乙类建筑的防火分区面积规定如下:
- 1、3、4项(易燃液体、固体、氧化剂):最多3层,900(300)平方米。
- 2、5、6项(易燃气体、助燃气体、自燃物质):最多5层,1500(500)平方米。
(2)丙类建筑的防火分区面积规定如下:
- 1项(可燃液体):一二级,最多5层,2800(700)平方米。
- 2项(可燃固体):一二级,层数不限,4800(1200)平方米;三级,应单层,1200(400)平方米。
(3)丁类建筑的防火分区面积规定如下:
- 一二级:层数不限,占地面积不限(1500)平方米。
- 三级:最多3层,1500(500)平方米。
(4)戊类建筑的防火分区面积规定如下:
- 一二级:占地面积不限(2009)平方米。
- 三级:最多3层,2100(700)平方米。
(1)丙类(2项、可燃固体):4000(1000)平方米。
(2)丁类:4800(1200)平方米。
(3)戊类:6000(1500)平方米。
(1)丙类(1项、可燃液体):150平方米;
(2)丙类(2项、可燃固体):300平方米。
(2)丁类:500平方米。
(3)戊类:1000平方米。
(1)库房防火分区之间的水平分隔必须采用防火墙分隔,不能采用其他分隔方式替代。
(2)甲乙类仓库的防火分区之间应采用不开设门窗洞口的防火墙分隔,且甲类仓库应为单层建筑。
(3)丙丁戊类需在防火墙开口的,应采用宽度不大于6m、高度不大于4m的甲级防火门、防火卷帘进行分隔。
(4)甲乙类仓库不应附设在建筑物的地下或半地下室内。
(5)仓库内设置自动灭火系统时,除冷库的防火分区外,每座仓库的最大允许占地面积与防火分区面积可按规定增加1倍。
1)一二级:2500平方米。
2)三级:1200平方米。
3)四级:600平方米。
1)一二级:1500平方米。
1)一级:500平方米。
(1)对于体育馆、剧场的观众厅,防火分区的最大允许建筑面积可适当增加。
(2)设备用房的防火分区面积最大允许建筑面积不应大于1000平方米。
(3)建筑内设置自动灭火系统时,防火分区的最大允许建筑面积可按规定增加1倍;局部设置时,按该局部面积的1倍计算。
(4)裙房与高层建筑主体之间设置防火墙,且墙上开口部位采用甲级防火门分隔时,裙房的防火分区可按单、多层建筑的要求确定。
(5)一二级耐火等级建筑内的营业厅、展览厅,当设置自动灭火系统和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并采用不燃或难燃装修材料时,每个防火分区的最大允许建筑面积可适当增加,并应符合:
1)设置高层建筑内时,不应大于4000平方米。
2)设在单层建筑内或仅设在多层建筑的首层内时,不应大于10000平方米。
3)设置在地下或半地下时,不应大于2000平方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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