改名正当理由有哪些

如题所述

改名正当理由有:
1、同时在同一单位工作或者在同一学校学习姓名相同的;
2、与社会知名人士姓名相同的;
3、与声名狼藉人员姓名相同的;
4、与被通缉的犯罪嫌疑人姓名相同的;
5、名字粗俗、怪异的;
6、名字难认、难写的;
7、名字可能造成性别混淆或者误解的;
8、公民出家或者出家人还俗,变更为法名、道名或者原姓名的;
9、因其他特殊原因的。
进行姓名变更需要的材料
1、本人书面申请;
2、居民身份证、户口簿;
3、能证明变更理由成立的原始证明材料;
4、单位职工需所在单位人事部们准予变更的证明;
5、其他证明。
总之,改名字的理由可以是与社会知名人士重名、与名声狼藉的社会人士重名、与被通缉的犯罪嫌疑人重名、名字难写男人等,只要写明为什么要改名字的理由,具有说服力的,就比较容易通过。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
第十八条
公民变更姓名,依照下列规定办理:
(一)未满十八周岁的人需要变更姓名的时候,由本人或者父母、收养人向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二)十八周岁以上的人需要变更姓名的时候,由本人向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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