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行政诉讼法第三条要求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谈谈依法治国的意义

如题所述

行政诉讼法第三条要求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将行政机关负责人强制性“请”到行政诉讼过程中,搭建了行政机关和行政相对人进行平等交流沟通的法治平台,是一种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表现,更是依法治国的重要体现,其重要意义不言而喻:
第一,依法治国有利于化解行政争议。法律没有因为应诉的是国家行政机关就无动于衷,而是旨在确保“告官见官”。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能够减少层层请示汇报,提高诉讼效率,提高审判效率,真正从实质上化解行政争议。这一制度有利于维护行政诉讼原告的合法权益,通过法律来帮助群众过上幸福而有尊严的生活。
第二,依法治国有助于维护司法权威,弘扬司法公正。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体现出了诉讼双方在法律面前的平等。这有助于推动行政诉讼审判的全面公开化和规范化,促进行政权和司法权的良性互动,优化司法环境,从源头减少矛盾纠纷。更将有利于增强人民群众对法治的信心,对政府的信任,最终促进司法公正,弘扬法治精神。
第三,依法治国有助于提高行政效能。《行政诉讼法》是个人、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国家机关作出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而向法院提起诉讼的依据,通过依法约束行政机关的行为,依法治国的推进可以充分发挥法律效应,以法律为准绳打击政府机关的不良行为。所以,在依法治国的进程中,领导干部运用法治思维、法治方式妥善处理各种矛盾争议的能力必将得到进一步的锤炼和提升。这必将有助于各级人民政府进一步形成为民、务实的工作作风,提高行政机关负责人的法治思想,打造责任政府、阳光政府、服务型政府,密切干群关系,更好地促进解决矛盾纠纷。
因此,在全面依法治国的今天,各级行政机关负责人都应该切实转变观念,要树立“出庭就是责任、应诉就是公务”的法治观念,及时地发现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并加以改善,让人民群众更多的享受到法律带来的红利。

点评: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制度的正式入律,意味着这一制度已经被纳入到国家基本法律——《行政诉讼法》的调整范畴,并设置于法律文本的总则部分,成为了最基本的诉讼制度之一。被诉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是各级行政机关及其负责人应当承担和履行的法律义务,具有一定程度的强制性,意义深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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