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高空作业标准

如题所述

1. 法律主观:根据GB3608—93《高处作业分级》国家标准,任何在2米及以上高度有可能坠落的地方进行的作业均被视为高处作业。建筑业中,这一定义适用范围广泛。在室内作业时,任何在2米以上架子上进行的操作均视为高处作业。
2. 高安全性、高作业效率和高环境适应性要求:高空作业车作为专用工程车辆,其特殊性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首先,由于其涉及载人作业,安全性的要求远高于一般工程车辆,即所谓的“高安全性”;其次,由于施工环境的“非结构性”,即工作环境不可预知且多变,高空作业车必须具备“高适应性”;最后,由于经常用于紧急抢修作业,且多在室外或野外恶劣环境中作业,因此要求其具备“高效率”。
3. 法律客观:根据《劳动法》第五十五条,从事特种作业的劳动者必须接受专门的培训,并取得相应的特种作业资格。第五十六条进一步规定,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必须严格遵守安全操作规程。若用人单位的管理人员违反规程,强令劳动者冒险作业,劳动者有权拒绝执行。同时,劳动者对任何危害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的行为都有权提出批评、检举和控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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