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阳市城镇房屋变更用途管理规定

如题所述

第1个回答  2022-05-29
第一条 为加强城镇房屋使用管理,维护合法权益,根据《贵州省城乡规划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市规划区范围内国有土地上已经建成并交付使用的房屋及其附属设施(以下统称“房屋”)变更用途的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房屋用途,是指经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审批确定、房屋权属证书或者房屋登记机构登记簿上记载的房屋使用性质。第四条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是本市城镇房屋变更用途的监督管理部门。

  国土、住房和城乡建设、城市管理(城市综合执法)、环境保护、人民防空、公安消防及交通、卫生、教育、体育、文化、商务、工商、地税等行政主管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社区服务管理机构应当按照职责,做好城镇房屋变更用途监督管理的相关工作。

  物业服务企业及其他组织,应当配合做好城镇房屋变更用途的相关工作。第五条 房屋所有人、使用人和管理单位应当按照规划许可的用途使用房屋,不得擅自有下列行为:

  (一)改变住宅使用性质,用于从事商业、办公或者其他非住宅活动;

  (二)改变办公用房使用性质,用于从事商业及其非办公活动;

  (三)改变人防工程、市政、环卫、医疗、教育、体育、文化、消防、社区服务、农贸市场等公共服务设施和地下停车场、设备(结构)转换层、架空层、厂房、仓库及其他房屋的使用性质,用于从事其规划用途以外的其他活动。第六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房屋,不得变更经规划许可的用途:

  (一)影响近期建设规划或者控制性详细规划实施的;

  (二)违反房屋建筑结构安全、消防安全、环境保护、文物保护、交通安全、城市市容环境、风景名胜区、物业以及其他公共安全等管理规定的;

  (三)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

  (四)权属有争议的;

  (五)已被依法查封的;

  (六)已发布房屋征收决定公告区域内的;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第七条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严格控制变更房屋用途。确需变更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符合城乡规划及经济发展需要;

  (二)符合周围环境、公共服务及市政基础配套设施承载要求;

  (三)符合建筑安全、消防、卫生、环境保护、交通、文物保护等方面的管理规定和技术规范;

  (四)符合物业管理规约,建筑区划内依法属全体业主共有的房屋需经业主大会讨论同意;

  (五)经相邻产权人或者有利害关系的业主书面同意;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第八条 单位或者个人变更房屋用途,应当持下列资料原件及复印件,向房屋所在地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变更审批手续:

  (一)变更房屋用途申请书(需写明拟变更房屋的位置、面积、层数、结构、使用性质和变更理由等内容);

  (二)合法有效身份证件或者证明,或者法人、其他组织的组织机构代码证、营业执照;

  (三)《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国有土地使用证》和《房屋所有权证》;

  (四)变更房屋用途方案和设计图纸;

  (五)建筑结构安全鉴定材料;

  (六)房屋相邻产权人或者有利害关系的业主书面意见;

  (七)房屋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社区服务管理机构书面意见;

  (八)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法批准的文件;

  (九)其他相关材料。

  公有住房变更用途,由房屋出租人或者出租人书面委托承租人提出申请;其他住房变更用途,由房屋所有权人提出申请;房屋产权为2人以上共有的,由所有共有人共同提出申请。第九条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按照下列规定进行审批:

  (一)受理变更房屋用途申请后,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并根据具体情况征求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必要时组织专家论证;

  (二)涉及相邻产权人和公众利益的,按照有关规定在房屋所在地现场和市、区(市、县)城乡规划门户网站进行公示,征求利害关系人和公众的意见,公示期限为5日;

  (三)公示期满后5个工作日内,对符合条件的,出具《准予变更房屋用途决定书》,并办理变更审批手续;不符合条件的,向申请人说明理由,出具《不予变更房屋用途决定书》。

  准予变更房屋用途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将依法变更后的房屋用途函告同级有关行政主管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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