株洲市城市建筑垃圾管理办法

如题所述

第1个回答  2022-05-29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市建筑垃圾管理,维护城市市容环境,促进生态文明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湖南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办法》《株洲市城市综合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市城市规划区内建筑垃圾的产生、收集、运输、利用、消纳等处置活动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建筑垃圾,是指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和拆除各类建筑物、构筑物、管网等,以及居民装饰装修房屋过程中产生的弃土、弃料和其他固体废物,包括工程渣土、工程泥浆、工程垃圾、拆除垃圾和装修垃圾等,但不包括属于危险废物的建筑垃圾。第三条 建筑垃圾处置实行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和谁产生、谁承担处置责任的原则。第四条 建筑垃圾应当按照工程渣土、工程泥浆、工程垃圾、拆除垃圾和装饰装修垃圾,进行分类投放、分类收集、分类运输和分类处理。第五条 市人民政府统一领导全市的建筑垃圾管理工作。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建筑垃圾监督管理工作,建立建筑垃圾分类处理和联席会议制度,将建筑垃圾处置纳入环境保护和污染防治工作规划。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协助做好本辖区的建筑垃圾监督管理工作。国家和省对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建筑垃圾监督管理工作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六条 市、县市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部门(以下简称城市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建筑垃圾产生、收集、运输、利用、消纳等处置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市城市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协调、监督、考核全市城市建筑垃圾管理工作,制定资源化利用鼓励政策,对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实施特许经营,查处重大、复杂和跨区域违反建筑垃圾规定的行为。

  县市区城市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筑垃圾处置许可,查处违反建筑垃圾规定的行为。第七条 发展改革、住房城乡建设、公安、财政、工业和信息化、交通运输、生态环境、自然资源和规划、林业、农业农村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建筑垃圾管理相关工作。第八条 建筑垃圾处置应当取得城市管理部门的行政许可。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处置。

  工程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或者建筑垃圾运输单位需处置建筑垃圾的,应当向城市管理部门提出申请,获得城市建筑垃圾处置许可后,在许可范围内处置。

  建筑垃圾处置许可的具体条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因抢险、救灾等特殊情况需要紧急施工而产生建筑垃圾的,施工单位应当在险情、灾情消除后二十四小时内书面报告所在地县市区城市管理部门。第九条 市城市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建筑垃圾综合信息管理平台,及时录入下列信息,并向社会公布:

  (一)建筑垃圾产生、运输、消纳和利用数量;

  (二)建筑垃圾处置核准以及运输车辆等信息;

  (三)建筑垃圾处置设施和建筑垃圾消纳场所、资源化利用场所信息;

  (四)工程渣土和建筑垃圾再生产品供求信息;

  (五)与建筑垃圾相关的行政执法等信息。

  城市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应当相互共享建筑垃圾管理信息数据。第十条 建筑垃圾处置实行收费制度,收费标准按照国家、省和市有关规定执行。第二章 源头管理第十一条 市、县市区城市管理部门应当会同城乡规划等部门编制建筑垃圾污染环境防治工作规划,分别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建筑垃圾污染环境防治工作规划应当包括源头减量、分类处理、消纳设施和场所布局及建设、资源化利用场所布局及建设等内容。第十二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倾倒、抛撒或者堆放建筑垃圾。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建筑垃圾混入生活垃圾,不得将危险废物混入建筑垃圾。第十三条 工程设计单位应当合理利用场地条件,通过优化总平面图布置、场地竖向设计、地下管线综合、场地平整填土预处理等设计措施,减少建筑垃圾产生。第十四条 工程施工单位应当采取下列措施,减少建筑垃圾的产生:

  (一)提高施工现场办公用房、宿舍、围挡等临时设施的重复利用率;

  (二)充分考虑消防立管、照明电路、通道、围挡等临时设施与永久性设施的结合利用,减少因拆除临时设施产生的建筑垃圾;

  (三)合理确定施工工序,精准下料和管理,减低建筑材料损耗率;

  (四)严格按照设计文件要求进行施工,减少因返工等原因产生的建筑垃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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