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是什么意思

我婚前欠债,男人,不想用婚后共有财产偿还;
根据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 是不是指签订“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各自所有”的协议后即可独立偿还该笔债务?
另所谓“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是指有第三方鉴证并了解我们签署“约定”吗?还是指我的债务人?
如有案例或者司法解释追加80分,转帖的不必答了,我也会。。。

《婚姻法》第十九条的意思是夫妻之间可以采用书面的方式约定财产的所有权,若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则适用相关法律规定。

若是在约定财产的情形下,夫妻任何一方对外负债的话,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则仅由对外负债的一方负债偿还;若不知该约定的话,则由夫妻双方共同偿还。一般这样的明知最好是写进对外负债的协议当中,以免无法诉讼时无法举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九条规定:

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规定。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

扩展资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七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

(二)生产、经营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八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

(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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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21-03-08

第2个回答  2010-01-11
“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是指债权人在借给你(或你配偶)债务时,知道该约定。以借债人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婚前欠债,婚后如无约定,则应以共同财产偿还该债。
第3个回答  2019-12-23
不用司法鉴定,可以找一个有信用的人来共同签署协议,第三人只做证明,
第4个回答  2019-12-23
首先《婚姻法》第十九条规定中,所涉及到得债务,是指婚后债务,而非婚前债务。
其次《婚姻法解释(二)》第二十三条:债权人就一方婚前所付个人债务向债务人的配偶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债权人能够证明所付债务用于婚后家庭共同生活的除外。
只要债务为您的婚前所欠下,那您的疑虑就可以消除了,因为举证责任也由债权人承担,而非您本人(您本人为债务人)。
所谓“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该“第三人”是指债权人,而非见证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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