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工在职期间获得了职业病,怎么办?

一名职工在2009年12月31日被一家洗煤厂终止了合同,后自己查出肺部有小结核,,,现该怎么申述自己的权利,该做些什么,维护自己的利益。。。现在有劳动合同,体检表一份,。。。。。。工作年限在2008年1月1号-2009年12月31日,,,刚到那里的时候体检没有问题,但是体检表被公司拿去了,,,。。。我是不是应该去要那份体检表。。。

看你所述,应该澄清一点,你查出的是结核,而结核并非职业病,你在洗煤厂工作,应该接触的是粉尘,如果查出是尘肺的话,就可以去用人单位所在地或劳动者经常居住地的职业病诊断机构申请职业病诊断,如诊断上,再到劳动部门去进行伤残鉴定,就可以了。

如果你目前的体检,没有提示尘肺的话,仅仅是结核的话,从职业病角度就没什么意义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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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10-01-12
先去职业病鉴定中心鉴定为职业病
再进行工伤认定
办理机构:区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工伤认定机构(见附表)
办理条件: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企业、事业单位、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非正规就业劳动组织(以下统称用人单位)的从业人员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
申请主体:用人单位、从业人员或者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
申请时限:
1、用人单位应当自从业人员发生事故伤害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用人单位工商注册地的区、县劳动保障行政 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2、用人单位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申请的,从业人员或者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向用人单位工商注册地的区、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工伤认定范围:
1、从业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4)患职业病的;
2、相关材料
(1)属于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伤害的,提交公安行政部门或者人民法院出具的证明材料;
(2)属于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用人单位出具因工外出的证明材料;
(3)属于机动车交通事故的,提交公安行政部门出具的事故责任结论证明材料;
(4)属于从事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众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提交相关部门出具的证明材料;
(5)属于因公、因战负伤致残的复员转业军人旧伤复发的,提交革命伤残军人证及指定医院的旧伤复发诊断证明材料;
(6)委托他人申请的,应当同时提交被委托人的身份证明;
(7)其他特殊情况需提交的证明材料。
工伤认定程序:
1、用人单位、从业人员或者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携带上述相关材料在规定的时效内,向用人单位工商注册地的区、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2、区、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工伤认定决定,并在10个工作日内将工伤认定决定送达申请工伤认定的从业人员或者其直系亲属和该从业人员所在单位,同时告知劳动能力鉴定的申请程序。
3、有关单位和从业人员或其直系亲属对工伤认定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工伤认定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作出工伤认定决定的行政机关的上级行政部门或同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办理依据:
1、《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375号);
3、《工伤认定办法》(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7号)。
体检表应该拿回来 鉴定为工伤后 要求单位按《工伤保险条例》进行赔偿,单位不赔偿的话可以到劳动局申请仲裁,仲裁不执行上诉法院要求强制执行 最好还是找个律师

参考资料:百度

第2个回答  2010-01-27
离岗前应该有离岗体检,如果没有,您可以去有资质的职业病鉴定机构去鉴定,如果确实证实是职业病可以找公司索赔。
第3个回答  2010-01-12
直接到当地的职业病防治所去治疗!要求公司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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