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原单位在湖南,95年我南下广东打工至今,但我内地单位的社保一直续交至今;
在广东公司也给我交了社保有8年多,现社保可全国跨转,我也知道以后只能在一个地方领社保,自2010年据说停止退社保,这样我两地社保能否转移合并?或以后可能合并?目前国家对于象我这样情形的两地社保之处理,有否相关规定?
谢谢!
两地同时交社保,无法合并,只能保留其中一个社保关系,另外一个社保账户中个人余额会退还给本人。
根据《关于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若干具体问题的意见》(人社部发〔2009〕187号)第三条规定:参保人员流动就业,同时在两地以上存续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的,在办理转移接续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时,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与本人协商确定保留其中一个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和个人账户,同期其他关系予以清理,个人账户储存额退还本人,相应的个人缴费年限不重复计算。
根据《关于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若干具体问题的意见》(人社部发〔2010〕70号)第十条规定:参保人员在两地以上同时存续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或重复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应按照“先转后清”的原则,由转入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按规定清理。
基本养老保险待遇领取地,具体条件如下:
1、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在户籍所在地的,由户籍所在地负责办理待遇领取手续,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2、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不在户籍所在地,而在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累计缴费年限满10年的,在该地办理待遇领取手续,享受当地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3、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不在户籍所在地,且在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累计缴费年限不满10年的,将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回上一个缴费年限满10年的原参保地办理待遇领取手续,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4、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不在户籍所在地,且在每个参保地的累计缴费年限均不满10年的,将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及相应资金归集到户籍所在地,由户籍所在地按规定办理待遇领取手续,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参考资料来源:人社部-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若干具体问题
由于我们国家的社保还没有实现全国的统筹,如果在不同城市都有缴纳社保无法自动合并。所以需要在退休之前办理社保转移手续。
1、带上最基本的材料也就是身份证(户口)和社保卡;
2、在转出地填表,打印缴费记录等凭证;
3、办理申请社保转移手续;
4、接收地填表、递交材料办理接收手续;
5、如果有重复缴费的情况还需要携带一张银行卡,把重复缴费的个人账户部分退回来。
除了养老保险之外,还要提醒大家医保也是可以转移的,办理的时候可别忘了。和养老保险能退休一样,缴费年限足够的话,医保也可以退休。退休后不再缴费,但同样享受医保待遇。
异地社保合并办理流程
1、职工流动就业参保缴费的,其基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关系可以转移接续,缴费年限合并计算,个人账户储存额累计计算。
2、职工离开本市,到其他地区就业的,先由缴费单位或本人携带本人身份证、养老保险手册、医疗保险证卡、《参保职工跨省流动社会保险关系转移申请表》等有关材料至本市社保中心服务大厅申请,清算医疗保险个人账户后,打印《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凭证》(以下简称《参保缴费凭证》)。
3、再由本人持《参保缴费凭证》至新就业地社保经办机构按规定提出书面申请,符合转移接续条件的由双方社保经办机构在规定期限内办理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手续,参保人员不用往返奔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