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行为的种类及其法律后果是什么?

如题所述

  民事法律行为。我国民法通则第54条定义:“民事法律行为是指公民、法人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的合法行为”。

  民事法律行为的上位概念是民事行为,具有表意性和目的性,不包括事实行为;民事法律行为是合法行为,以适法性为特征,不包括无效民事行为,可变更可撤销民事行为和效力未定的民事行为。

  二、民事法律行为的特征

  1、民事法律行为是民事主体实施的以发生民事法律后果为目的的行为。强调必须是民事主体实施的;必须有主观目的性。

  2、民事法律行为是以意思表示为构成要素的行为。这是民事行为与 事实行为的基本区别。

  3、民事法律行为是合法行为。只有合法的民事行为,才能产生当事人预期的民事法律后果,才能得到法律的认可和保护。

  三、民事法律行为的分类

  1、单方行为,双方行为,多方行为。

  单方法律行为是指仅由一方行为人的意思表示就能成立的民事法律行为,如设立遗嘱、债务的免除等。

  2、有偿行为与无偿行为。

  区分的意义:(1)对行为性质的认定,如买卖还是赠与;(2)对行为效力的认定,如无偿行为就没有显失公平的认定问题;(3)对行为人责任的认定,有偿的相对较重。

  3、诺成行为与实践行为。

  诺成性行为仅依行为人的意思表示一致就可成立;而实践性行为除意思表示一致外,还需要物的交付才能成立。

  4、要式行为与不要式行为

  不要式行为由当事人自由选择行为方式;要式行为当事人必须采用法定方式或约定形式。

  5、主行为与从行为

  从行为具有附随性,主行为无效或消灭,从行为也随之无效或消灭。

  6、独立行为与辅助行为

  独立行为指行为人凭借其意思表示即可成立的行为;辅助行为是指

  不具有独立内容,而仅仅是辅助其他行为生效的行为,如追认行为。

  7、财产行为与身份行为

  财产行为是以发生财产上法律效果为目的的行为,财产行为的后果

  是在当事人之间发生财产上的权利义务变动。财产行为通常又可分为处分行为和负担行为。

  身份行为是指以发生身份上法律效果为目的的行为,其结果是在当

  事人之间发生身份关系的变动,如结婚、离婚、收养行为等。

  区别的意义在于:(1)适用法律规范不同,适用财产法或身份法;(2)法律效果的性质不同,身份行为的目的在于维持伦理秩序,应特别尊重当事人意志,通常不能代理。

  8、有因行为与无因行为

  有因行为是指与原因不可分离的行为,在有因行为中,原因不存在,行为就不生效;无因行为是指行为与原因可以分离,不依原因为要素的行为。

  此外,民事法律行为还可以区分为物权行为与债权行为;生前行为与死因行为等。

  四、民事法律行为的形式

  1、口头形式。主要以谈话方式进行,也包括电话交谈、托人带口信、当众宣布自己的意思等。

  2、书面形式。又分为一般书面形式和特殊书面形式。

  一般书面形式是指用文字来进行意思表示。如书面合同、授权委托书、信件、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

  特殊书面形式通常包括公证形式、鉴证形式、审核登记形式。

  此外,还有默示形式,指行为人并没有直接表示其内在意思,只是根据他的某种行为,按照逻辑推理的方法,或者按照生活习惯推断出行为人内在意思的形式,默示形式还可分为推定形式和沉默形式。

  五、意思表示

  意思表示是指行为人把进行某一民事法律行为的内心效果意思,以一定的方式表达于外部的行为。

  意思与表示不一致的若干情况:

  1、虚假表示。又称真实保留,指行为人把真实意思保留心中,所作出的表示行为并不反映真实意思,是一种自知并非真实的意思表示。

  通识认为虚假表示原则上有效,表意人应受该表示的约束,但相对人明知表意人的表示与意思不一致的,该表意行为无效。

  2、伪装表示。指表意人与相对人通谋,不表示内心真实的意思表示。如债务人为逃避债务与友人通谋制造假债权或虚伪让与财产。

  通识认为表意人与相对人通谋所为的意思表示原则上无效,但为保护交易安全,不得以其无效对抗善意第三人。例如甲将财产虚假让与乙,而乙又将该财产卖给丙。而丙又为善意,丙就可以取得该财产的所有权。

  3、隐藏行为。指表意人为虚假的意思表示,但其真意为发生另外法律效果的意思表示。例如甲欲赠乙一万元,恐家人反对,就伪书一万元的买卖合同。买卖是虚,赠与是实。

  通识认为,隐藏行为中的虚假意思表示无效,隐藏的真实表示是否有效,应以相关法律来确定。

  4、错误。指表意人为表意时,因认识不正确或久缺认识,以致内心的真实意思与外部的表现行为不一致。(重大误解)错误与伪装表示和虚假表示在意思行为上都是不真实的,但错误不是故意的,而后者则是有意为之。

  通识认为,意思表示的内容有错误或表意人若知其真情限性不为意思表示的,表意人可将其意思表示撤销。

  5、误传。指由于传达人或传递机关的错误而使表意人的意思表示发生错误。

  《民通意见》第77条规定:意思表示由第三人义务传达,而第三人由于过失转达错误或没有转达,造成他人损失的,一般可由意思表达人负赔偿责任。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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