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助理可以单独开庭吗

我与他人发生一起民间借贷案件,开庭法官的身份是法官助理。并带有明显的偏袒。
请问法官助理可以单独开庭吗?

  法官助理一般是指助理审判员,根据法官法规定,助理审判员经本院院长任命,可以代行审判员职务,也就是说经院长批准可以单独开庭审理案件。

  助理审判员是指由各级人民法院按照需要任免的协助审判员进行工作的人员。助理审判员,根据法官法规定助理审判员由本院院长任命,可以代行审判员职务。助理审判员享有和法官一样的权力与义务,助理审判员本身就是法官。

  职务性质
  “助理审判员”,顾名思义,是审判员的“助理”,即助手;这一解释可以从称谓上直接获得。1983年《人民法院组织法》对此亦予以明确,其第三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助理审判员协助审判员进行工作。助理审判员,由本院院长提出,经审判委员会通过,可以临时代行审判员职务。”“助理审判员”,不是法院内部人员的行政级别称谓,而是可以完整地、独立地行使审判权的审判职位称谓,因而可以与“审判员”一样,出现在裁判文书的署名栏中,此其一。其二,当助理审判员独立行使审判权时,须经法定程序,其职务性质也只是“临时代行审判员职务”。尽管如此,此时的助理审判员与审判员享有同等的审判权。

  任职条件
   按照1995年《法官法》和1983年《人民法院组织法》的规定,助理审判员的任职条件与初任审判员是相同的。助理审判员是本院从通过全国统一考试(这个考试在1995年《法官法》中,是由最高人民法院法官考评委员会组织的初任审判员、助理审判员全国统一考试;在2001年《法官法》中,则是国家统一司法考试)、具备法官条件的人员中择优提出人选,并由本院院长任免。2001年《法官法》将1995年《法官法》中的初任审判员和助理审判员,合称为初任法官。

  职位性质
  按照通常解释,审判员和法官是通称。至于法院中的院长、副院长、庭长和副庭长,只是在法院人事制度中的行政级别称谓,在行使审判权时仍然属于审判员,此点在裁判文书的署名栏中可以体现出来。作为审判员(法官)的助手,应不属于法官序列之内。然而,《法官法》迫于全国法院一直以来的人事现状,于第二条规定:“法官是依法行使国家审判权的审判人员,包括最高人民法院、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和军事法院等专门人民法院的院长、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庭长、副庭长、审判员和助理审判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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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14-03-04

    如果该人是法官助理,不能独立担任审判员,更不能独立行使审判权。

    你可以要求换人,要求重新开庭审判。

    如果该助理有明显的偏袒,其行为违法,你可以依法向其上级法院纪检部门投诉。

    如果法院也偏袒,你可以向检察院、人大、政法委投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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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个回答  2014-03-04
法官助理不可以单独开庭。因为简易程序是审判员签法律文书。
第3个回答  2019-12-05
我觉得法官的助理不可以单独开庭,如果没有法官的话,那怎么能开庭?怎么能算数?怎么能作数?身为一个法官必须要进行开庭。
第4个回答  2014-03-04
可以的,具体做法可向当地12348司法援助热线电话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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