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机关对人民警察进行警察权力观教育的内容是什么

如题所述

一、人民警察权力的概念、基本特征及其内容
人民警察的权力是警察职业生命的构成要素,是一种特殊的支配能力和影响能力,它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警察权力,是指国家机关有关警察行为的决策权和实施的权力;狭义的警察权力,是指国家法律、法规赋予警察的职业权力。人民警察权力由四个基本要素组成,即权力执行者,权力设施和装备、权力规范、权力信息构成。其中,权力执行者主要是指公安机关和人民警察,是物质性要素与精神性要素互助的统一。警察权力设施和装备主要是指警械、警具等警用武器,交通、通讯设备和监禁场所等,属于物质性要素互助。人民警察权力四要素相互影响,相互制约,缺一不可。
那么,人民警察权力与社会权力相比,又有着什么样的特征呢?首先,它具有法律性。人民警察权力是人民警察完成国家赋予任务、保卫国家和人民利益的重要保证,也是保障人民警察在法律规定的职责范围内完成各项任务的重要手段。所以,人民警察的职权的实施必须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不得与相关法律法规相抵触。其二,它具有强制性。人民警察权力的实施代表着我国工人阶级意志,权力的阶级性赋予了它的强制性。其三,它具有广泛性。警察的职业活动涉及到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警察权力的辐射力势必影响到社会政治、经济、文化等各个方面。其四,它具有层次性。各警种的工作性质不同,业务范围不同,这是警察权力又有着多层次性。其五,它具有主体特定性,警察权力的实施只限于特定的社群,而不能是其他的社群。其六,它具有效应的双重性。权力从来就是一柄双刃剑,权力行使者既可以运用它治国安邦,保护人民,也可以用它祸国殃民,为害一方,警察权力也不例外。
对于人民警察的权力的内容,《人民警察法》作出了明确具体的规定,有如下十一种权力:行政强制措施权;行政处罚权;强行带离现场、依法拘留和采取法律规定的其他措施权;盘查权;使用武器、警械权;搜查权、执行逮捕权和其他刑事强制措施权;优先乘坐公共交通工具权、优先使用单位或个人的交通工具、通讯工具、场地、建筑物权和有优先通行权;约束权;交通管制权;技术侦察措施权;现场管制权;其他权限。
二、人民警察权力观的定位和评价
首先,要认清权力的终极目的是服务,这是人民警察权力的核心内容,也是人民警察权力观的核心内容。为什么说人民警察权力的终极目的是服务呢?我们可以从警察任务,强调警察权力服务性的规范性文件以及警察权力的来源上,分析强调警察权力的服务目的。从人民警察的任务上看,《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明确指出人民警察的任务:即维护国家安全,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护公民的人身安全,人身自由和合法财产,保护公共财产,预防、制止和惩治违法犯罪活动。分析人民警察的任务,我们可以看出,人民警察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主要内容就是通过完成法律赋予的光荣任务和履行法律赋予的神圣职责。维护国家安全,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护公共财产,预防、制止和惩治违法犯罪,保障人民的基本权利;从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对人民警察为人民服务的根本宗旨作出的具体规定来说,我们可以看到:《宪法》第27条规定:“一切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必须依靠人民的支持,经常保持同人民的密切联系,倾听人民的意见和建议,接受人民的监督,努力为人民服务。”《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规定,国家公务员制度坚持为人民服务的宗旨,国家公务员必须履行“密切联系群众,倾听群众意见,接受群众监督,努力为人民服务”的义务。《人民警察法》第三条规定:“人民警察必须依靠人民的支持,保持同人民的密切联系,倾听人民的意见和建议,接受人民的监督,维护人民的利益,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从人民警察权力的来源上说,既然人民警察的权力是人民赋予的,法律赋予的,那么权力本质就是人民的根本利益,是人民共同意志的体现,实施权力的终极目的就是维护广大人民群众的利益和有益于社会的发展和进步,是为广大人民群众服务的。如果权力不在人民手中,权力的本质就会异化。这时,人民就与权力发生分离,人民由权力的主体变为权力的客体,权力归属上的人民性也就发生了质变,而成为个人手中的
特权。可见,正确的人民警察权力观是以服务人民为终极目的的。那么,人民警察如果淡薄了为人民服务的宗旨意识,淡化和歪曲了权力的服务目的,将会造成哪些危害呢?其一,丧失了以服务为目的的人民警察权力观,必然使公安工作失去群众基础。使人民警察的公安工作得不到群众的支持和配合,使公安工作成为无源之水,无本之木。其二,淡化服务的人民警察权力观,
在客观上必然降低人民警察的威信。如果人民警察的公安工作有失公允,侵害群众利益,甚至执法犯法,就会降低人民警察的威信,直接影响专门机关与群众路线相结合的方针的贯彻实施。其三,缺少服务意识的人民警察权力观,必然对公安队伍和公安工作有很大的腐蚀和消解作用。其四,它必然影响党和政府的形象。公安机关在某种意义上直接代表着党和政府的形象。人民群众信任公安机关,把权力交给公安机关,是希望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能为他们伸张正义,秉公办事,为他们服务,但是,如果个别民警放弃服务意识,以管人者、管理者自居,态度蛮横恶劣,就会伤害群众,而且使受伤害者和周围更多人迁怒积怨于党和政府,直接影响到党和政府在群众心目中的地位和形象。
其次,人民警察的权力是通过执行国家法律的形式体现,任何个人和组织均不能将权力凌驾于法律法规之上,所有有人民警察权力都必须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这是考核人民警察权力观正确与否的根本标准。人民警察的权力是通过严格执行国家的法律法规来实现的,而执行国家的法律,关系到公民的财产权、荣誉权、民主权、甚至人身自由、健康、生命权,关系公民最重要,最基本的权利,因此必须极其严肃,极其认真,高度负责,不能因执法疏忽、大意甚至滥用权力,而损害公民的基本权利。笔者联系公安工作实际,认为唯“严格”两字,并归纳认为应在以下几个方面予以加强警察权力观的建设。一是要强化法律实施过程中的规范性,严格区分违法与犯罪的界限,罪与非罪的界限,不能把一般的违法尚未构成犯罪的行为作为犯罪论处,也不能把构成犯罪的行为当作一般违法行为来论处,更不能冤枉无辜,把无罪的人作有罪处理;二是要强化枪支警械、强制措施的正确实施和管理,坚决制止滥用枪支警械、滥用强制措施的行为和作法。人民警察使用枪支警械和强制措施是法律赋予人民警察的权力,是预防、制止犯罪的有力手段,但强制措施及枪支警械的实施必须依法依规进行,不能随意使用,不能当作吓唬人民、谋取利益的工具。三是要坚决杜绝刑讯逼供。人民警察在刑事案件的侦察过程中,必须从实际出发,必须进行深入的调查研究,全面收集能够证明犯罪嫌疑人有罪或者无罪的各种证据,严禁刑讯逼供和以其他非法的手段收集证据,以便准确地查明案件的客观真实情况,减少冤假错案。一句话,就是要坚持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严禁刑讯逼供,在公安机关人民警察中大力坚持和弘扬实事求是的证据制度。四是要坚决杜绝办人情案、关系案、金钱案。人民警察在办案和执法过程中,要正确处理上下级同志间、姻亲间、朋友同学间的各种社会关系,要正确处理和对待办案经费不足引发的各种矛盾,要坚决抵制为钱办案,办金钱案、坚决抵制以罚代刑,以罚代处的错误行为和作法。五是要坚决杜绝非执法主体人员参与执法。近几年来,由于少数公安机关领导认识上的差距,以及公安机关警力的严重不足,致使基层公安机关尤其是派出所,常常让保安人员,治安联防队员等招聘人员参与执法活动,人为造成了警民关系紧张的现象。
凡此种种现象,我们在公安工作实践中,均应严格遵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对于以上现象,有则改之无则加勉,切实保障执法活动的严肃性,树立正确的人民警察权力观。
再次,人民警察的权力是人民赋予的,受人民群众监督。这是树立正确的人民警察权力观的根本保障。我国是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所有的权力属于人民,人民通过人民代表大会行使自己的权力。作为国家专门机关的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的权力也是人民赋予的,是法律赋予的,人民警察为人民办事,替人民负责,受人民监督。因此,人民警察在权力的实施过程中,应自觉完善和接受各项监督制度,为断强化执法活动的内处监督,防止和杜绝权力的滥用,加强公安机关和人民警察队伍的廉政建设,树立人民警察公正廉洁的执法形象。各级公安机关和人民警察要自觉接受各级党委、国家权力机关、人民政府的监督,自觉接受人民法院的审判监督和人民检察院的检察监督,自觉接受人民群众和社会各界的监督,并使这种监督制度化、经常化和广泛化,保障公安机关和人民警察在权力的实施过程中切实做到严格执法,热情服务。另外,在人民警察权力的监督体系及人民警察权力观的建设系统中,还应正确认识和对待权力监督和实施的矛盾关系,要明辩两者是相辅相成,互为进步的。权力监督使权力实施有明确的方向和源动力,使权力的实施始终忠于法律,忠于党,忠于人民,对党、对法律、对人民负责;权力的正确实施又在不断坚固公安机关和人民警察的执法权威,赢得人民群众的广泛而持久的理解、支持、拥护和赞誉,使权力监督的体系不断完善和进步。
分析权力的特性,我们可以知道,(一)权力潜在着一定的侵犯性。权力本质上是一种支配他人的力量,权力意志根植于统治他
温馨提示:答案为网友推荐,仅供参考
相似回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