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近代到世纪末,我国古生物化石保护和管理状况是怎样的?

如题所述

近代对古生物化石的大规模野外研究和发掘始于19世纪中叶,到新中国成立前形成了以国外科学家为先导、国内学者广泛参与的格局。最著名的事件是20世纪20年代,瑞典人安特生及其学生斯丹斯基发现了周口店猿人遗址。虽然当时国内对古生物化石的意义有些认识,但保护的意识不强,大量的珍贵化石流失海外。

新中国成立后,随着全国大规模地质调查和勘探工作的开展,古生物化石在科学研究、寻找资源等方面的作用已被广泛认知。改革开放以后,古生物化石在文化创意、旅游开发、奇石收藏等领域的作用日益凸显,国家对古生物化石的保护也日益重视,但针对古生物化石保护的管理制度还未有效建立,法律法规也不完善。在2000年之前,国家颁布的涉及古生物化石的法律规章有三部。即1982年颁布、1991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其第2条第5款规定了“具有科学价值的古脊椎动物化石和古人类化石同文物一样受国家保护”;1994年出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中,规定具有重大科学文化价值的地质构造、著名溶洞、化石分布区、冰川、火山、温泉等自然遗迹区应当建立自然保护区,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中的规定实施保护和管理;1995年颁布的《地质遗迹保护管理规定》将古生物化石作为地质遗迹的重要组成部分进行保护。但是,这些法规就古生物化石保护方面来讲,均不够完善,不仅力度不够,覆盖面也有限,更缺少具体的保护措施。此外,在古生物化石的保护与管理中,涌现了一些新的突出问题:一方面,一些地方对古生物化石的特殊价值认识不到位,对保护古生物化石的重要性认识不够,没能做到有效保护,造成对古生物化石资源和对当地生态环境的破坏;另一方面,随着古生物化石收藏热的出现,古生物化石的经济价值不断显现,由于经济利益驱动,出现了乱采滥挖、收藏单位收藏行为不规范、古生物化石市场混乱、古生物化石走私严重等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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