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问在异地车祸中致死赔偿是按死者户籍所在地还是按事发地的标准赔偿?

死者在肇事车的相反方向路边,被该肇事车撞倒,并从其身体上碾压过去,(当时肇事车按行驶方向已经跑到最左侧的路边缘撞倒并碾压过去)致其当场死亡。如果说是死者横穿马路该怎么说?没有横穿又怎么说?赔偿标准该如何定?按何地标准定?
请指教!!!
确定按何地标准进行赔偿有哪些法律依据呢?

事故发生地与户籍地或经常居住地都可以,赔偿标准就高不就低。赔偿权利人举证证明其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高于受诉法院所在地标准的,残疾赔偿金或者死亡赔偿金可以按照其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的相关标准计算。被扶养人生活费的相关计算标准,依照前款原则确定。
法律分析
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伤亡后。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受害人因伤致残的,其因增加生活上需要所支出的必要费用以及因丧失劳动能力导致的收入损失,包括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以及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赔偿义务人也应当予以赔偿。受害人死亡的,赔偿义务人除应当根据抢救治疗情况赔偿本条第一款规定的相关费用外,还应当赔偿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死亡补偿费以及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损失等其他合理费用。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七条 被扶养人生活费根据扶养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和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标准计算。被扶养人为未成年人的,计算至十八周岁;被扶养人无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计算二十年。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被扶养人是指受害人依法应当承担扶养义务的未成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成年近亲属。被扶养人还有其他扶养人的,赔偿义务人只赔偿受害人依法应当负担的部分。被扶养人有数人的,年赔偿总额累计不超过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额或者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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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推荐于2018-04-27
1、按受诉法院所在地标准计算,举例:如果死者是四川农村户口,在深圳发生交通事故,而车辆是北京的。那死者家属可以在深圳提请起诉,也可以到北京提出上诉,只要法院受理,就得按法院所在地标准赔偿,农村户口就按法院所在地的农村标准赔偿,城镇户口就按城镇标准赔偿。
2.具体标准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本回答被网友采纳
第2个回答  2009-12-23
现在好像有一个“同命同价”的说法,一说按发生地,一说按户籍地,但原则是按最高的办理。
第3个回答  2009-12-22
户籍所在地
第4个回答  2020-12-30

车祸丧葬费赔偿标准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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