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若干规定》二十一条的问题

我镇两个社在土地改革时分别确定了各自的集体土地,1973年,一社将二社撂荒的一块荒地开荒进行了耕种,1977年,二社要求一社归还土地,经当时的上级工作组调解,双方未能达成协议,之后开荒的耕地一直由一社事实耕种,二社也没有提出新的解决办法,对一社事实耕种也未阻拦。1980年第一轮土地承包、1999年第二轮土地承包时,二社未提出异议,一社将该土地分别承包给了本社村民,但未将该地进行申报确权,一直拖而未决。2009年由于国家征地赔付该地土地补偿费,二社再次提出该地的权属争议,一社以《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若干规定》二十一条规定予以拒绝,二十一条的内容是“ 农民集体连续使用其他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已满二十年的,应视为现使用者所有;连续使用不满二十年,或者虽满二十年但在二十年期满之前所有者曾向现使用者或有关部门提出归还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根据具体情况确定土地所有权。”,二社提出,根据二十一条规定,一社耕种虽然已满20年,但是,他们在20年满前(1977年)曾向一社提出过归还,该地到底属于谁,应该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根据具体情况确定土地所有权。
请问:一、在这起纠纷中,“20年”这个概念该从那个时候算起?从1973年起还是从2009年倒推20年?二、依据您的判断,该地属于谁?敬请各位法律专家给予指导,谢谢!

第二十一条的规定 农民集体连续使用其他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已满二十年的,应视为现使用者所有;连续使用不满二十年,或者虽满二十年但在二十年期满之前所有者曾向现使用者或有关部门提出归还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根据具体情况确定土地所有权。
此条规定主要是针对农民集体与集体之间的土地权属纠纷,常见的是村与村之间,或村组与村组之间。
我国的土地所有权人只有两种,国家和集体,农民个人是不可能成为土地所有权人的。
农民和村集体签订土地承包经营合同,属于土地的合法使用权人,而不是所有人。并不适用此二十一条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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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09-12-23
北京博融律师事务所

1.20年”这个概念该从那个时候算起?应从2009年倒推20年
2.应属于一社所有!
我在北京,本人接受房地产纠纷方面的法律援助!

以上回答仅根据本人描述所做初步判断,仅供参考。本回答被提问者和网友采纳
第2个回答  2009-12-23
1.20年”这个概念该从那个时候算起?应从2009年倒推20年
2.应属于一社所有!
我在北京,本人接受房地产纠纷方面的法律援助!
第3个回答  2019-11-09
案例土地属性非林地,不适用林地,林地另有规定。
第4个回答  2009-12-23
应从2009年倒推2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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