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劳动合同法》出台后,出现了“计薪天数”的概念,即原则上所有的单位对于劳动者每月的计薪天数应当按照(365-104)/12=21.75来计算
. e# M# A+ F A, Y6 c 在“月工资计发基数”确定时,日工资就是“月工资计发基数/21.75”,请事假和缺勤则对应的扣除即可。"
在病假中,如果相关手续齐全(包括医院证明)即按以下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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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q. i- |; W7 N. l% S. B( A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实施细则修正草案
( ^+ ]3 \7 o# |5 z, l2 @. u第五章 关于疾病、非因工负伤、非因工残废待遇的规定
第十六条 工人职员疾病或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连续医疗期间在6个月以内者,根据劳动保险条例第十三条乙款的规定,应由该企业行政方面或资方按下列标准支付病伤假期工资:本企业工龄不满2年者,为本人工资60%;已满2年不满4年者,为本人工资70%;已满4年不满6年者,为本人工资80%;已满6年不满8年者,为本人工资90%;已满8年及8年以上者,为本人工资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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