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师应有怎样的权利义务观

如题所述

权利和义务是法律关系的核心内容,是明确法律关系主体参加法律活动的重要保障。在实际教育教学工作中,每一位教师具体拥有怎样的权利义务观,则直接影响其义务的履行和权利的享有。一、权利与义务相互依存的对等观教师的权利和义务应是对等的。马克思曾说:“没有无义务的权利,也没有无权利的义务”。因此,就不应存在只享有权利而不履行义务或只履行义务而不享有权利的教师。这在《教师法》的相关规定中就可发现。如:(1)《教师法》第7条第1款规定教师有进行教育教学活动,开展教育教学改革和实验的权利,同时第8条第2款规定教师负有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遵守规章制度,执行学校的教学计划,履行教师聘约,完成教育教学工作任务的义务。这就说明,教师不是想教就教,不是想怎么教就怎么教,而是必须接受有关义务的约束。(2)《教师法》第7条第2款规定教师有从事科学研究、学术交流,参加专业的学术团体,在学术活动中充分发表意见的权利,同时第8条第3款规定教师负有对学生进行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的教育和爱国主义、民族团结的教育,法制教育以及思想品德、文化、科学技术教育,组织、带领学生开展有益的社会活动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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