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市人事局哈尔滨市财政局
关于提高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死亡
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标准的通知
各区、县(市)人事局、财政局,市直各单位人事(干部)处:
根据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关于提高城乡低保农村五保供养水平及加强贫困群众社会救助工作的通知》(哈民政发〔2008〕68号)精神,从2008年7月1日起,哈尔滨市市、区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死亡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标准由245元/月提高到300元/月;呼兰区、阿城区及10个县(市)由145元/月提高到192元/月。
审批办法:各区、县(市)机关事业工作人员死亡遗属生活困难补助由区、县(市)人事局审批。
二00八年十一月五日
参考资料:www.harbin.gov.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