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开厅的最后一道程序是什么

工伤开厅的最后一道程序是什么

工伤开庭最后一个阶段为调解,裁决阶段;
劳动仲裁开庭程序包括了仲裁庭的准备阶段、仲裁庭庭审阶段、庭审辩论阶段和调解,裁决阶段四个主要的阶段。
具体流程如下:
 一、仲裁庭准备阶段
  书记员:
  (1)申诉人(姓名或单位名称)诉被诉人(姓名或单位名称)(案由)争议一案,仲裁庭审理即将开始。请双方当事人及各自委托代理人按指示牌就座,旁听人员进入旁听席就座。
  (2)核查双方当事人及其他仲裁参与人到庭情况
  (3)宣布仲裁庭纪律。
  (4)报告首席仲裁员(仲裁员)仲裁庭准备工作就绪,请开庭。
  如果必须到庭的当事人和其他仲裁活动参与人没有到庭,由书记员向首席仲裁员报告,首席仲裁员可于通知开庭时间的30分钟后宣布休庭。如申诉人属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本案按撤诉处理。被诉人提出反诉的,可以作缺席审理。如被诉人属无正当理由未到庭的,本案按缺席裁决处理。
  二、仲裁庭庭审阶段
  (首席)仲裁员:
  (1)宣布开庭。
  (2)宣布仲裁庭组成人员。
  (3)核实双方当事人,第三人及其代理人的身份:
  (4)上述人员经本庭核实,符合法律规定,可以参加本案仲裁活动。
  (5)宣布当事人在庭审活动中的权利和义务
  (6)询问仲裁庭参与人是否听清,对本庭组成人员是否申请回避。
  (首席)仲裁员:
  (1)申诉人宣读申诉书
  (2)被诉人宣读答辩书
  (3)第三人陈述意见
  (4)仲裁员:明确本案争议的焦点;
  (5)请各方当事人就本案争议的焦点如实回答本庭提出的问题;
  (6)由各方当事人当庭举证和质证,请各方当事人依次出示相关证据并请各方当事人进行质证
  (7)顺序:申诉方出示相关证据、被诉方出示相关证据、第三方出示相关证据,同时由出示证据方说明其所出示的证据想要说明的事实。同时每出示一份证据,仲裁员分别作下列询问:各方当事人对此份证据有无异议?(按照申、被、第三人的顺序进行)
  (8)对所认证完毕的相关证据,由仲裁庭予以确认并当庭宣布认证结果。(有效,无效,待查)
  举证:
  (1)要针对与案件有直接联系的内容和范围进行;
  (2)应客观,真实
  (3)证据的来源,形式等必须合法
  (4)书证,鉴定结论勘验笔录要宣读内容,物证要当庭展示,视听资料要当庭播放
  质证:
  (1)应围绕本案的请求,事实及理由进行
  (2)对任何一方所举证据可以互相审验,对其证明效力进行辩论和反驳
  (3)经仲裁庭许可,可以向对方当事人,证人发问
  (4)当事人请求庭后补充证据的,仲裁庭应当根据实际情况确定补充证据的期限,并记入笔录。
  (5)各方当事人是否有证人出庭作证
  (1)宣读证人权利义务
  (2)由仲裁员询问证人,并由各方当事人向证人提出问题
  (3)仲裁员依下列顺序主持仲裁庭调查:
  (4)仲裁庭调查阶段结束
  三、庭审辩论阶段
  (首席)仲裁员:
  现在进行仲裁庭辩论。
  四、调解,裁决阶段
  (首席)仲裁员:
  对本案进行小结,就双方争议焦点分清是非,明确责任(必要时可休庭合议)
  (1)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的规定,仲裁庭处理劳动争议应当本着自愿,合法的原则先行调解。请问各方当事人是否愿意调解?
  (2)如果调解成功,仲裁员当庭宣布调解书,并制做调解书当庭送达各方当事人,同时宣布闭庭。
  (3)如果当事人均不愿意调解或调解不成,首席仲裁员直接宣布休庭进行评议。
  (4)继续开庭,然后宣布裁决,如不服本裁决,当事人有权在收到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佛山市第****法院起诉。询问各方当事人是否听清。
  (今天是口头裁决,本委将在五日内将仲裁裁决书送达各方当事人。当庭不宣布裁决的,告知当事人等候通知)
  (5)各方当事人及代理人阅读,补正仲裁庭笔录并签字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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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16-04-18
  工伤认定申报程序:
  (一)用人单位未按上述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二)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应当由省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进行工伤认定的事项,根据属地原则由用人单位所在地的设区的市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办理。用人单位未在规定的时限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在此期间发生符合规定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由该用人单位负担)。

  (三)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工伤认定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工伤认定的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和该职工所在单位。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工作人员与工伤认定申请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四)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受理工伤认定申请后,根据审核需要可以对事故伤害进行调查核实,用人单位、职工、工会组织、医疗机构以及有关部门应当予以协助。职业病诊断和诊断争议的鉴定,依照职业病防治法的有关规定执行。对依法取得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不再进行调查核实。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认为是工伤,用人单位不认为是工伤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本回答被网友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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