猥亵女童罪的典型案例

如题所述

蒋成飞猥亵儿童案。

2015年5月至2016年11月间,蒋成飞虚构身份,谎称代表影视公司招聘童星,在QQ聊天软件上结识31名女童(年龄在10-13岁之间),以检查身材比例和发育状况等为由,诱骗被害人在线拍摄和发送裸照;并谎称需要面试,诱骗被害人通过QQ视频聊天裸体做出淫秽动作。

对部分女童还以公开裸照相威胁,逼迫对方与其继续裸聊。蒋成飞还将被害人的裸聊视频刻录留存。

南京市某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蒋成飞为满足淫欲,虚构身份,采取哄骗、引诱等手段,借助网络通信手段,诱使众多女童暴露身体隐私部位或做出淫秽动作,严重侵害了儿童身心健康,其行为已构成猥亵儿童罪,且属情节恶劣,应当依法从重处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之规定,以猥亵儿童罪判处被告人蒋成飞有期徒刑十一年。

扩展资料:

典型意义

构成猥亵儿童罪,既包括行为人主动对儿童实施猥亵,也包括迫使或诱骗儿童做出淫秽动作;既包括在同一物理空间内直接接触被害人身体进行猥亵,也包括通过网络在虚拟空间内对被害人实施猥亵。

网络性侵害儿童犯罪是近几年出现的新型犯罪,与传统猥亵行为相比,犯罪分子利用信息不对称,以及被害人年幼、心智不成熟、缺少自我防范意识等条件,对儿童施以诱惑甚至威胁,更易达到犯罪目的;被害目标具有随机性,涉及人数多。

犯罪分子所获取的淫秽视频、图片等一旦通过网络传播,危害后果具有扩散性,增加了儿童遭受二次伤害的风险。

本案中,被告人蒋成飞利用社会上一些人崇拜明星、想一夜成名等心态,对30余名女童实施猥亵。本案的审理反映出,对于如何加强和改进网络信息管理,以及学校、家庭如何帮助儿童提高识别网络不良信息、增强自我保护意识和能力,从而更好地防范网络儿童性侵害已迫在眉睫。

参考资料来源:中国法院网—蒋成飞猥亵儿童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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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16-05-29

林嘉祥事件
2008年10月29日,林嘉祥在深圳市南山区科技园新梅园海鲜大酒楼吃饭叫住一小女孩,询问洗手间位置,叫其带路,但是在接近卫生间时突然卡住小女孩的脖子,欲将其拖进卫生间进行猥亵,就在快要拖进卫生间之际,女童猛地挣扎,逃脱了其魔爪,飞奔回家人吃饭的房间。
随后女童的父母带着小女孩、小女孩的弟弟走到大堂寻找林嘉祥,同时与酒楼大堂经理交涉。几分钟后,小女孩的母亲带着两孩子返回包房,服务员侧目观看,林嘉祥不停推搡小女孩父母,手指指指点点态度十分嚣张,并且还口出狂言。不久,与林嘉祥一起吃饭的一名女子上前劝阻,但林嘉祥不听劝阻继续推搡小女孩的父亲,最后,该女子带着林嘉祥要走,被小女孩父亲拦住。
随后,小女孩父亲报警求助,不久,高新派出所派警察到场,将双方涉事人员带回调查。报警后,围观的人越来越多,林嘉祥在旁边女伴提醒下想离开现场,期间与现场保安、工作人员多次发生拉扯,直到一民警及时赶到将林嘉祥制住为止。
11月1日,交通运输部海事局表示已调一名副局长专门前来调查此事,并已组成调查组,赴深圳协助有关部门认真进行全面调查,调查期间停止林嘉祥工作。
11月3日,当事人被交通运输部党组以其10月29日晚酒后言语不当,造成恶劣影响,宣布免去党内外一切职务。
11月5日下午,深圳市公安局召开新闻发布会,通报深圳海事局原党组书记林嘉祥涉嫌猥亵11岁女童案件调查结果[3],警方认定该案猥亵罪不成立(根据双方证词和录像,仅为肩脖接触),理由不成立,应为酒后行为不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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