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指平等民事主体(当事人)之间因民事权益矛盾或者经济利益冲突,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立案受理,在双方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经人民法院审理,以解决民事案件、经济纠纷案件和法律规定由人民法院审理的特殊案件的活动,以及这些诉讼活动中所产生的法律关系的总和。
1、《民诉法》第63条第二款:证据必须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
2、《民诉法》第64条第一款: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3、《民诉法》第65条第一款: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应当及时提供证据。
4、2001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2条规定: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