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我们来聊个关于赡养老人的话题。在生活中,往往婚姻破裂以后最痛苦和遭罪的不仅是夫妻双方,还有孩子。
有权要求子女赡养。
抚养义务与赡养义务是两个法律关系,父母对子女不尽抚养义务的子女,有权向父母主张抚养权,而不能因为父母未尽抚养义务而对抗赡养义务;即使父母对子女未尽抚养义务,在其无劳动能力的或生活困难时向子女主张赡养权时也会得到法律支持。
抚养义务与赡养义务都是法定义务,是法律强制性规定,父母是否对子女尽到了抚养义务,与日后子女是否应当履行赡养父母的义务没有必然联系。
法律没有规定父母尽抚养义务是子女履行赡养义务的条件,不能将享有赡养的权利与履行抚养的义务理解为对价关系。
《婚姻法》第二十一条 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未成年的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给抚养费的权利。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的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给赡养费的权利。
扩展资料:
子女与父母断绝关系后,不可以不赡养父母。
根据《婚姻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父母对子女负有抚养教育的责任,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当父母失去劳动能力或者生活困难,面对子女以自己已经断绝关系为由拒绝履行赡养义务,有权要求子女给付赡养费或履行赡养义务。
同时,赡养父母、抚养子女、照顾配偶是公民的法定义务,不会因为子女与父母断绝关系而终止或者消灭。
无论子女是不是公开表明与父母断绝关系或者与父母签订了断绝关系的协议,这些约定都是无效的,因为违反了我国的公序良俗,不被法律所承认。
因此作为赡养人,子女不得以放弃继承权或断绝关系等理由,拒绝履行赡养义务。因此与父母“恩断义绝”的子女还是负有法律上的赡养责任,仍然需要赡养父母的。
每个生命降生于这个世界上都是带着祝福和希望的,每对父母对子女都是充满爱与温暖的。遇到父母的反对和拒绝,首先需要做的是好好与父母沟通,而不是动辄就大喊断绝关系,这样对事情并没有解决,反而加重和激化矛盾。
另外,子女与父母的血缘关系是无论如何都断不了的,因此由此伴随而来的赡养义务也是不能不履行的。
如果收养关系成立的话,没有尽抚养义务的父母,子女没有赡养义务。
1、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规定如下:
第二十六条 国家保护合法的收养关系。养父母和养子女间的权利和义务,适用本法对父母子女关系的有关规定。养子女和生父母间的权利和义务,因收养关系的成立而消除。
2、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规定如下:
第二十三条 自收养关系成立之日起,养父母与养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法律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养子女与养父母的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法律关于子女与父母的近亲属关系的规定。
养子女与生父母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因收养关系的成立而消除。
扩展资料
我国《婚姻法》第21条规定:“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实践中,以下与子女履行赡养义务有关的六个问题需要明确:
1、父母无力抚养幼年时的子女的,子女独立后应当履行赡养义务。
虽然《婚姻法》为父母子女间规定了互相扶养的对等的权利义务,但这并不是说这两个权利是必须“等价交换”的,子女不能将父母是否对其履行了抚养教育义务作为自己履行赡养父母义务的前提。因此,子女对老年父母的赡养义务不得以此为由而解除。
2、因父母的错误行为给子女造成心灵、身体伤害的,子女是否有赡养老年父母的义务。
父母在抚养子女过程中,他们的一些一般性错误行为曾给子女造成心灵伤害的,子女成年之后,应当自觉履行赡养老年父母的义务。
但是,父母犯有严重伤害子女感情和身心健康的罪行的,原则上丧失了要求被害子女赡养的权利。这些情形包括:父母犯有杀害子女的罪行的,父亲奸污女儿的,父母犯有虐待、遗弃子女罪行的等等。
3、没有经济收入的已嫁女儿有无赡养义务。
出嫁女儿本人没有收入的,不能作为拒绝履行赡养老年父母义务的理由。因为她们从事的家务劳动与丈夫谋取生活资料的劳动具有同等价值,其丈夫劳动所得的收入属夫妻共同财产,夫妻双方对夫妻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分权,可从夫妻共同财产中支付赡养费。
4、赡养父母不能以“分家析产”为条件。
子女赡养父母是法定义务,不受父母有无财产、是否分过家以及分家是否公平的影响。
5、子女怎样分担赡养扶助义务。
父母有多个子女的,应当共同承担赡养扶助父母的义务;每位子女承担义务的多少,应当根据各个子女的生活、经济条件进行协商。子女不能以父母对其年幼时的关心、疼爱程度或者结婚时资助的多少作为砝码来衡量赡养扶助义务的多少。
至于赡养扶助父母的方式,可视具体情况而定,对于不在父母身边的子女,可定期支付一定数额的赡养费;与父母共同生活的子女还应当经常关心、照料父母的生活;当父母由于生病,生活不能自理时,子女除应分担为其治病所需的医药费、手术费、住院费等外,还应承担照顾、护理父母的义务。
6、儿子(女儿)去世后儿媳(女婿)是否有赡养公婆(岳父母)的义务。
儿媳(女婿)与公婆(岳父母)的关系是因婚姻而成立的姻亲关系。儿子(女儿)去世后,因儿子(女儿)与媳妇(女婿)的婚姻关系消灭而使得儿媳(女婿)与公婆(岳父母)的姻亲关系亦不复存在。
儿媳(女婿)是否承担赡养公婆(岳父母)的义务,我国法律未作明确规定。因此,不能强令儿媳(女婿)承担此项义务。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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