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实婚姻受法律保护吗2023年

如题所述

事实婚姻指的是,当事人未办理结婚登记而在1994年2月1日以前,以夫妻名义共同生,且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特殊同居关系。

事实婚姻指的是男女双方未经过法定的结婚登记程序,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状态。在我国法律体系中,婚姻关系的成立是以夫妻双方依法登记为前提的。因此,未经登记的事实婚姻在法律上通常不被视为有效的婚姻关系。

根据《民法典》的规定,自1994年2月1日起,我国实行严格的婚姻登记制度,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同居关系,即所谓的事实婚姻,一般按非法同居关系处理。这意味着在此日期之后形成的事实婚姻,法律不承认其为有效的婚姻关系,也不会提供与登记婚姻相同的法律保护。

此外,对于1994年2月1日之前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事实婚姻,虽然当时有一定的法律效力,但随着时间的推移和法律的变迁,这些事实婚姻的法律地位也发生了变化。现在,这些关系也需要通过补办结婚登记来获得法律认可和保护。

1、事实婚姻的男女都无配偶,有配偶则构成事实重婚;

2、事实婚姻的当事人具有婚姻的目的和共同生活的形式;

3、事实婚姻的男女双方具有公开的夫妻身份;

4、事实婚姻的当事人未履行结婚登记手续。

5、在构成事实婚姻的条件里,最主要的就是男女双方已经以夫妻名义生活在一起,但并没有办理结婚证,履行结婚手续。

6、以1994年2月1日作为分界线,此后如果事实婚姻的当事人没有及时补办结婚登记的话,那么一律按照同居关系进行处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

第七条 未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九条规定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提起诉讼要求离婚的,应当区别对待:

(一)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

(二)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后,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补办结婚登记。未补办结婚登记的,依据本解释第三条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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