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手了还能把之前送过去的礼物要回来?

如题所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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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20-12-22
1、恋爱中正常花费,一般不予退还:对订婚造成的财产损失,如举行订婚仪式请客送礼耗费的钱财,以及恋爱过程中双方吃喝玩乐共同耗用的财产损失,解除婚约时一般不得要求赔偿;恋爱、订婚期间,一方赠送给对方亲友的财物,无权要求返还;订婚、恋爱期间,互赠一些财物,这可以视为一种正常的赠与关系,一方送给对方的财物,如果数量不多,价值不大,一般不得要求返还。

2、例外:一方亲友赠送给双方的财物,一般不能要求返还;对借婚约、恋爱为手段骗取钱财的,如果情节轻微,则应给予批评教育,要求追还财物;如果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还要追究刑事责任;如果财产数量多,价值大,或者遭受财产损失的一方因送礼或其他花费而导致生活困难,可要求对方全部或部分返还,若赠与物已毁损而不存在,可折价补偿。

(二)赠与物性质特殊的话,具体分析:一方赠与对方的钱物是复员费、转业费、医疗费、伤残费或抚恤金等,如因收受财产一方提出解除婚约或中断恋爱关系,则应返还全部或大部分。

(三)法律保护方面:所谓分手费等纠纷都是属于双方自愿的行为结果,如果一定要通过法院解决,我国法律是没有相关规定的,也是不予保护的。

二、一方索要分手费合法吗

(一)首先,我国合同法中规定,当事人依法享有自愿订立合同的权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分手费其实就是双方自愿的协议行为。在审判实践中,法官会先判断法律行为的内容是否违反公序良俗,进而决定其效力如何。

(二)其次,“分手费”并不属于民事法律所调整的范围,当然,如果一方当事人自愿向另外一方当事人给付一定财产作为补偿时,法律是不禁止的。不过这种债权关系应当属于自然债权,并不具有法律上的强制力,债权的实现是基于履行义务一方道德上的自省。

(三)最后,“分手费”的提法,违背了平等与意思自治原则。一方当事人以给付“分手费”作为结束双方关系的条件,即便是在其没有任何胁迫意思表示的情形下,另外一方当事人意志自由难免处于强制状态,意志自由的被强制必然导致了双方地位的不平等,其意思表示的真实性也自然受到了质疑。本回答被网友采纳
第2个回答  2016-12-05
分手的话,就不要要回送的礼物了。就当是分手的一份还念吧!要回来总是不好的,做不成情人,做朋友还是挺好的吗?所以不要要回礼物了。
第3个回答  2016-12-05
退回的是一件东西,退走的是一段感情,即使这段感情已经逝去,但是我们同样要珍惜,因为曾经我们都是彼此的唯一,现在我们分手了,但是我们也要记住彼此的好,忘却彼此的坏,我们也要感谢,感谢那些所有爱我们和我们爱的人,是他们陪我们走过了人生的一段路程! 也许,等我们都老了的时候,看着自己的子女,在拿出这些礼物来回想一下当初年轻的生活,你会发现生命真的很可贵!!本回答被网友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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