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理解宪法规范性的科学性?

宪法规范的科学性。是什么样的?

宪法规范是宪法最基本的要素和最基本的构成单位。如果说宪法的基本范畴、基本理论主要处于观念形态,因而并不直接表现为宪政实践的话,那么宪法规范则是将宪法基本范畴和基本理论与宪政实践直接联系起来的桥梁。这不仅因为宪法规范是人们有关宪法的理性认识与客观现实生活需求相结合的产物,而且还因为宪法规范只有切实调整国家和社会基本的社会关系
这一段就可以说明了。中国的宪法学研究自20世纪90年代初打破 阶级斗争 教条后,研究的范式逐步向 权利本位理论 转换,在宪法学研究方法上,也逐步为学者所重视,形成了比较有影响的如 法解释学 、 规范宪法学 的方法论。但笔者认为在这些研究范式和方法论的形成过程中仍然存在仅在意识形态上转换,而没有进行研究方法上改进的问题,因此需要进行一些反思和清理。宪法实施的监督是为了保证宪法的贯彻实施,而对一切违宪活动所进行的审查和纠正。(2分) 内容包括:
(1)审查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法律文件的合宪性;(2分)
(2)审查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为的合宪性;(2分)
(3)审查政党、社会团体等行为的合宪性。(2分)
33.简述我国采取单一制国家结构形式的原因的主要依据。
我国采取单一制国家结构形式的原因的主要依据有:
(1)从历史因素看,实行单一制是历史的必然选择。(1分)
(2)从民族关系发展的因素来看,统一是各民族人民的共同愿望。(2分)
(3)从我国的民族成分和民族分布的情况来看,建立单一制的国家有利于民族的团结。(2分) 系,使之规范化、条文化;(2分)
再次,还要求宪法必须概念清晰、含意严谨、明确界限分明、做到解释的排他性,避免使用时产生歧义。(2分).简述我国采取单一制国家结构形式的原因的主要依据。参考答案:
(1)从历史因素看,实行单一制是历史的必然选择。(1分)
(4)从我国资源分布的情况和经济发展不平衡的状况来看,建立单一制的国家有利于各民族的共同繁荣。(2分)
(5)根据我国尚未完全统一和少数民族多的特点,我国需要建立具有自身特色、具有灵活性的单一制国家。(1分)
31.简述宪法具有最高法律效力的含义。参考答案:
宪法最高法律效力表现在: (1)宪法是制定普通法律的依据。(3分) (2)普通法律不得与宪法相抵触。违反宪法的法律无效。(3分)
(3)宪法是一切组织或者个人根本的活动准则。(2分)
32.简述我国人民代表大会制民主集中制原则的具体表现。参考答案:
我国的人民代表大会制民主集中制原则的具体表现是:
(1)从人民代表大会与人民群众的关系上看,人民是国家的主人,各级人大代表都是人民通过直接或间接选举的代表组成的。(3分)
(2)从人民代表大会同其他国家机关的关系上看,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构成我国国家权力机关的统一体系。(3分) (3)从中央和地方国家机关的关系上看,中央和地方国家机关职权的划分是遵循在中央统一领导下,充分发挥地方积极性和主动性的原则。(2分)
32。如何理解宪法规范的科学性? 参考答案:
所谓宪法规范的科学性是指宪法的各项规定必须真实的反映现实的社会关系,使宪法具有严密的完整的科学体系。(2分) 首先,取决于宪法在指导思想上的正确性;(2分)其次,它要真实的反应并正确处理各种社会关系。
(2)从民族关系发展的因素来看,统一是各民族人民的共同愿望。(2分)
(3)从我国的民族成分和民族分布的情况来看,建立单一制的国家有利于民族的团结。(2分)
(4)从我国资源分布的情况和经济发展不平衡的状况来看,建立单一制的国家有利于各民族的共同繁荣。(2分)
(5)根据我国尚未完全统一和少数民族多的特点,我国需要建立具有自身特色、具有灵活性的单一制国家。(1分)
31.简述宪法规范功能实现适宜的社会外部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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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20-11-23
受宪法规范的地位及其内容所决定,宪法规范具有一般法律规范不具备的特点,主要有:

(一)根本性

宪法规范的根本性是指宪法只规定国家生活中的根本性问题。也就是说,尽管宪法的内容涉及面很广,包括国家和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但宪法在具体规范这些方面的内容时,主要涉及的是最根本性的问题,而不是事无巨细,都加以规定。(二)最高权威性

宪法规范的最高权威性是指宪法规范的地位和效力高于其他法律规范。在整个国家的法律体系中,宪法是母法、基础法,其他法律都必须以宪法为制定的依据,因而宪法规范在国家法律体系中处于最高的地位。同时,虽然所有的法律都有法律效力,但宪法规范的法律效力最高,其他法律规范不能与宪法规范相抵触,否则无效。而且在一切国家机关、各政党、社会团体、企事业组织和全体公民必须遵循的所有行为规范中,宪法规范是最根本性的行为规范。

(三)原则性

宪法规范的原则性是指宪法规范只规定有关问题的基本原则。如前所述,宪法是根本法,是统治阶级管理国家和社会生活各方面意志和利益的集中表现,其内容涉及政治、经济、教育、科学、文化等各个方面。对如此广泛而复杂的问题,宪法规范当然不能规定得非常具体,而只能作非常原则性的规定,将统治阶级在政治、经济、教育、科学、文化等各方面的意志和利益,以最基本的原则的形式确认下来。而且在文字表述方面,宪法规范也非常简明概括、简洁明了。

(四)纲领性

宪法规范的纲领性是指宪法规范明确表达对未来目标的追求。虽然宪法规范主要针对宪法主体的现实社会生活,因而是现实社会中人们的根本活动准则,但宪法本身的地位和作用,决定了宪法不仅应该确认统治阶级的治国思想和建国方案,而且应该确认国家的发展目标和宏观发展思路。因此,宪法规范既要规范现实,也要规划未来,必然带有纲领性的特点。

(五)相对稳定性

由于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它的变化不仅直接关系到整个国家和社会的稳定,而且直接关系到统治阶级的根本利益,关系到宪法能否保持应有的权威和尊严。因此,宪法规范必须具有稳定性。但这种稳定性只是相对稳定性,也就是说,这种稳定性只是相对于一定的历史时期和一定的历史条件;随着社会历史时期的不断向前推进,社会历史条件的不断变化发展,宪法规范也要相应地变化发展。
第2个回答  2020-11-23
规范宪法学由于其过于孤高之品格,很容易脱离具体的司法实践,而真正的宪法解释学必须以法官为中心展开,方能有裨于法治建设之时代任务。从整个学科分化的趋势来看,这样的争论只不过是家族内部的争论,尽管当事人会觉得自身之学说与对方有重大之不同,但却被一些研究者一无例外地归入同一流派。
  与规范宪法学与宪法解释学之间的相互补益不同,以陈端洪以及高全喜两位教授为代表的政治宪法学,却试图从根本上动摇规范主义宪法学存在之基础。尽管高全喜教授一再声称其观点与陈端洪教授相去甚远,在价值取向上反倒与规范宪法学相去甚近,但这两位教授却不约而同的认为规范宪法学过于“幼稚”。之所以说其幼稚,陈端洪教授的指责在于规范宪法学缺乏足够的政治敏锐性,难于发现宪法条文背后“活生生的”社会生活,这就导致了规范宪法学一方面过于坚持自己不切实际的价值取向,另一方面又太过拘泥于宪法文本中的权利条款而不能自拔;高全喜教授的批评则在于,对权利话语的坚持固然无可厚非,但由于规范宪法学过于强调其学科的自足性(autonomy),这使得规范宪法学难以用一种更为开阔的视野去探究今天这样一种政治法律体制的前世今生,更遑论预知其未来走向并对之加以积极的影响。
  对于这样的指责,规范宪法学有必要对其做出适当的回应,这倒不是说规范宪法学有必要在政治宪法学面前证实其自身的成熟性。规范宪法学之所以要认真对待政治宪法学的批评,是因为在政治宪法学背后有着一种根深蒂固的思维模式作为其结构性前提。在这种思维模式中,法律只不过是作为一种被给定的表象,真正起作用的是其背后的某些决定性的因素,尽管这些决定性因素在迄今为止的学说史中显得纷繁复杂、莫衷一是,比如说“主权者的命令”、“社会连带关系”、又或者是某种难于辨明的历史规律。
  这样一种思维模式之所以被普遍接受,以至于几乎成了一种自然的心理倾向,是因为这种思维模式是社会生活的经验表象的直接反映。仅从经验而言,这样的认识几乎不会有错,也绝少有例外,因为法律在经验上并非是自足的,如果不将之当作具体的社会生活条件的后果,也至少得将之当作某个具体的意志的结果,即便在法律实证主义内部也大多认为法律的权威(authority)来源于某个外在的权威。而规范宪法学所持的观点却与这种明智的观点截然相反,规范宪法强调法律的权威内在于法律本身,不过这种观点在当前即便不被当作唯心主义,也很难逃脱迂腐的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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