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审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运用法律正确,那么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如果二审有新证据证明原审错误,或违反程序,试用法律错误,则发回重申,或改判。
二审开庭不是一定改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1、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2、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
3、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4、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
二审开庭后的后续事项:
1、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的上诉案件的处理,一律使用裁定。
2、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可以进行调解。调解达成协议,应当制作调解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调解书送达后,原审人民法院的判决即视为撤销。
3、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
4、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除依照本章规定外,适用第一审普通程序。
5、第二审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是终审的判决、裁定。
6、人民法院审理对判决的上诉案件,应当在第二审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审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人民法院审理对裁定的上诉案件,应当在第二审立案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终审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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