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公共交通治安管理条例》共设总则、经营者治安防范义务、运营治安管理、保障和监督、法律责任、附则共六章五十条。公共交通治安管理坚持以人为本、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原则,《江苏省公共交通治安管理条例》明确了公安交通治安管理范围和相关职责、经营者治安防范义务和运营治安管理主体责任、健全相关保障和监督机制、责任追究的具体情形。
(一)公共交通治安管理范围
《江苏省公共交通治安管理条例》规定:本省行政区域内城市轨道交通线路和站点、公共汽电车场站、二级以上汽车客运站管理范围内(以下统称场站),以及公共交通工具内的治安管理,适用本条例。具体为:
1.本条例所称公共交通,是指利用公共汽电车、城市轨道交通、出租汽车(包括巡游出租汽车、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等公共交通工具为公众提供出行服务的交通运输方式。
2.本条例规定以外的其他道路客运、渡船等水路运输以及铁路、航空等交通运输的治安管理,依照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水域治安、铁路、航空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3.班线客运车辆内的治安管理,适用本条例。
公共交通经营者运营治安管理责任为:
(1)应当在经营场所、售票渠道公告禁止携带的物品目录。
(2)应当对进站的人员、物品和公共交通工具实施安全检查。对拒不接受安全检查的,应当拒绝其进站、乘车。
(3)对人员、物品实施安全检查,对检查发现的违禁物品和管制物品,依法予以扣留并立即向公安机关报告。
(4)应当及时制止违法犯罪行为,并向公安机关报告。
(5)遇有客流规模聚集、影响公共交通运营治安管理秩序的,应当及时采取应急处置措施,同时向公安机关、交通运输等部门报告。
(6)公共汽电车驾驶人员、随车安全保卫等人员以及出租汽车驾驶人员应当履行安全注意义务,发现乘客携带国家规定的危险物品或者其他禁止携带的物品的,应当制止其乘车;制止无效的,及时报告公安机关。
4.公民个人的四个“不得”和一个“鼓励”。
(1)不得携带、夹带国家规定的危险物品或者其他禁止携带的物品进入场站、乘坐公共交通工具。
(2)在公共交通工具行驶过程中,不得抢控方向盘、变速杆等驾驶操纵装置,殴打、拉拽、辱骂驾驶人员。
(3)不得抢占、霸占为老幼病残孕等设置的专座。
(4)不得实施性骚扰、猥亵、盗窃或者偷拍、偷窥他人隐私等违法行为。
鼓励乘客对正在进行的妨害安全驾驶行为予以劝阻、制止。乘订制止妨害安全驾驶行为,符合见义勇为人员条件的,公安机关应当依法予以确认。
(二)公共交通治安管理的保障和监督
1.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公共交通治安管理纳入平安建设、诚信体系建设内容;
2.公共交通涉及治安管理的设施设备、场地和用房等治安防范设施,应当与公共交通工程同步规划、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同步投入使用,并加强运行维护和管理。
3.公安机关依法对公共交通经营者履行治安防范义务、遵守运营治安管理规定等情况实施监督检查;
4.公安机关应当建立健全公共交通治安管理投诉举报制度,及时处理投诉举报;
5.公安机关应当会同有关职能部门,统筹公共交通治安管理力量和设施设备等资源,建立健全治安管理联勤联动工作机制;
6.建立长江三角洲等区域公安机关公共交通治安管理协调合作机制,构建信息互通、资源共享、联勤联动的公共交通治安管理体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