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房翻建需要审批手续

如题所述

法律分析:需翻新危房的产权人需持《房屋所有权证》(原件)向房管处申请危房鉴定,房管处派专人进行调查、现场查勘、测试,认定确属危房的,出具《危险房屋鉴定通知书》。产权人持《房屋所有权证》和《危险房屋鉴定通知书》向所在居委会书面提出翻新申请,社区管理处对产权人的申请及居委会的意见审查后,签署审查意见并盖章,产权人报送建设、环保、规划、土地局审批。

法律依据:《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第十八条 农村村民在村庄、集镇规划区内建住宅的,应当先向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提出建房申请,经村民会议讨论通过后,按照下列审批程序办理:(一)需要使用耕地的,经乡级人民政府审核、县级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并出具选址意见书后,方可依照《土地管理法》向县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申请用地,经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县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划拨土地;(二)使用原有宅基地、村内空闲地和其他土地的,由乡级人民政府根据村庄、集镇规划和土地利用规划批准。城镇非农业户口居民在村庄、集镇规划区内需要使用集体所有的土地建住宅的,应当经其所在单位或者居民委员会同意后,依照前款第(一)项规定的审批程序办理。回原籍村庄、集镇落户的职工、退伍军人和离休、退休干部以及回乡定居的华侨、港澳台同胞,在村庄、集镇规划区需要使用集体所有的土地建住宅的, 依照本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审批程序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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