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人民法院和市中院有什么区别?权利有什么不一样?

如题所述

县人民法院和市中院的区别、权利区别如下:
1、县人民法院属于基层法院,市中院属于中级人民法院,两个法院管辖范围不一样。一般案件一审就是在县人民法院,判决不服可向中院上诉;
2、审级的不同,县级是基层人民法院,中级人民法院一般在市级,县级一般是一审,中级一般是二审;
3、有些案件基层法院没有管辖权,比如刑事案件中可能判无期徒刑、死刑的案件直接就是中级法院一审。
中级法院和高级法院的区别如下:
一、级别不同。
1、中级人民法院,是人民法院体系的一个层级,其上级单位是高级人民法院,布局在省、自治区内的地区和自治州,设区的市以及直辖市内的人民法院;
2、高级人民法院设于省、自治区、直辖市,是省一级的最高审判机关,其上级为最高人民法院,对省级人民代表大会和省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二、受案范围不同。中级法院负责本市内重大影响的一审案件和下属基层法院上诉的二审案件。高级法院负责全省重大影响的一审案件和下属市中院上诉的二审案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八条 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民事案件:
(一)重大涉外案件;
(二)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案件;
(三)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
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刑事案件:
(一)危害国家安全案件,恐怖活动案件;
(二)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普通刑事案件;
第十九条 高级人民法院管辖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第一审民事案件。
最高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民事案件:
(一)在全国有重大影响的案件;
(二)认为应当由本院审理的案件。《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四条 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行政案件:
(一)确认发明专利权的案件、海关处理的案件;
(二)对国务院各部门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提起诉讼的案件;
(三)本辖区内重大、复杂的案件;
(四)其他法律规定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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