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制定员工新三版股权激励政策

如题所述

根据你的提问,经股网的专家在此给出以下回答:

从近几年新三板股权激励企业的案例中可以发现,以直接定增和员工持股平台两种方式居多,而其具体表现形式更加多样,如限制性股票、期权、股票增值权及各类资管计划。笔者以其中几个典型为例。

先说限制性股票和期权,这是应用最为广泛的两种激励工具,但又极其容易混淆。笔者认为,这两者间最大的区别在于是否先获得了股权。

限制性股票,是先低价授予激励对象一定的股票,即股票已属于激励对象,但存在禁售期和禁售条件。换而言之,你拿到这些股票,必须经过特定的时间并完成特定的目标,才能将股票在二级市场上抛售获利。否则,前期低价购入股票的成本都是自己,也无法获得差价套利。

期权的性质与此不同。期权是一种行权的权利,是企业授予激励对象在约定的时间内以约定的价格购买股票的权利,而不是股票本身。很多企业的期权采用无偿授予,激励对象在前期并不需要付出太多成本,未来看市场行业变化。如果市场价格高于行权价格,可通过期权低价买入股票,并在下一阶段抛售套利;如果市场价格低于行权价格,就没有使用期权的必要了,部分激励对象会直接放弃购买。

股票增值权与上述两者的区别更大,其本身是一种虚拟股票,被激励对象并没有发生“实际购买”,也不具备一般股东的表决权、配股权。到了行权日时,企业将行权价与市价之差以现金的形式支付给被激励人。这看起来更像是一种奖金模式。

由于并没有真正稀释股权,股票增值权受不少企业的青睐,如2016年5月23日,合全药业实施了一份股权增值权的激励计划。该企业去年营收12.69亿,净利润3.3亿,同比增长38%,确实是激励的好时机。不过笔者担心的是,新三板市场整体流动性差,投资者又多以A股的追涨卖跌的投资理念参与市场,导致企业股价变动偏离价值合理性,市场的价值发现功能减弱,那股权激励又有何意义呢!

除此之外,员工持股平台也是新三板企业常用的套路。但由于监管部门不允许持股平台直接参与定增,这种激励方式受到排挤。大路走不通,小路还是有的。比如,员工持股平台的合伙企业通过二级市场的股权转让参与,尤其是采用协议转让方式的挂牌企业,可以通过“手拉手”式“一元”交易,将股权低价转入持股平台。另外,还可以采用认购金融产品的方式,如联讯证券早期为了绕开证券人员参与股权激励的各种麻烦,将员工持股计划委托中信信诚资管公司进行管理,并全额认购中信信诚设立的专项资产管理计划的次级份额,开创了券商股权激励的先河。

当你理解了以上的激励工具后,接下来要考虑股权激励计划中几个关键点,这事关股权激励施行的成败,你必须要想明白!

首先,搞清楚企业目前所处的位置。如果你的企业仍处于初创期,离资本市场有几百里地的距离,那就别搞得太复杂,直接向激励对象定增或者老股转让即可,也不要把价格定得太高,本来就不值几个钱,核心员工难道不清楚现状吗?

但挂牌企业与此不同,新三板市场为他们配置了更多的金融工具和运作空间。如笔者上述的几种激励方式,只有在二级市场、市场定价机制逐步完善后,才能发挥出真正的价值。而在一级市场,这些方式反而格格不入,甚至会把部分优质员工逼走。

其次,搞清楚要向谁进行股权激励。老板立马说,向核心员工进行激励。所谓的核心员工,是对其过去工作的业绩、当前在企业中的作用以及工作年限等多方面的考核,他们可能是企业高管、技术人员、忠诚度高的老员工……同时需要通过董事会提名,监事会发表意见,股东大会批准等流程。

有意思的是,新三板企业的激励对象都惠及到监事了,如赛思信安,2016年1月6日以1元/股,授予监事会主席张莉15.39万股。6月28日,清软创新推出激励计划,发行股票13.70万股,每股10元,募集资金137万元,其中两个监事共认购34万元。监事是负责监督企业业务、财务情况,为中小股东提供安全保障,可有了激励后,不就是说他们是一条船上的人了吗?

7月15日,证监会正式发布《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明确规定独立董事和监事,不能作为激励对象。新三板虽未正式出台政策,但钻了这种空子,迟早是要挨政策的“鞭子”!到了整改阶段,又要措手不及了。

再次,搞清楚要出让多少股份作为股权激励计划。笔者仍以上市公司作为参考,此次证监会进一步放宽上市公司的激励空间,将预留权益比例不得超过拟授予权益数量的10%提升至20%,这样更利于企业吸引人才、稳定发展。但新三板企业可没有这么规矩,常常一口气把激励计划的股权全部出让给现有的员工,未来新进入的员工怎么办?人员流动怎么办?利益如何平衡?这又给未来发展埋下一颗炸弹。

最后,搞清楚股权激励的成本及定价策略。上市公司在发行限制性股票时,通常要参考前一交易日价格,或参考前20个、60个或120个交易日的均价,不能低于其价格的50%。但新三板的股权激励价格明显低于上市公司,据天星资本统计,约17.45%的挂牌企业授予价格低于最近一期每股净资产,38%的企业授予价格略高于每股净资产。其中29家企业的授予价格比最新定增价折价50%以上,1元转让的案例多达18例。

很多新三板企业的老板对定价没有概念,反正员工还要掏钱买股份,看起来企业并没有损失。确实看不出有现金流出,但股份支付不是成本吗?对于企业而言,股权好比命根子,事关生死。通过股份支付,对企业利润会造成很大影响,每股盈余(EPS)也会跟着下降。部分企业突然做出一份很大的激励计划,全都会反映在当年的财报中,投资人难免会有意见。

另一方面,新三板市场缺少成熟的价格体系,即使企业有做市商做市,其交易量也十分有限,无法客观反映企业的真实价值。这给股权激励的价格参考带来一定的困难。此时需要一场中介机构的座谈会,券商、会计师、律师以及早期的投资机构针对企业的现状定出一个合理的价位,对当前足以激励,对未来足以拓展。

以上就是经股网的专家根据你的提问给出的回答,希望对你有所帮助。经股网,一家以股权为核心的企业家股权门户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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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17-12-20

道可特律师事务所介绍,股权激励计划虽然好处多多,但是,股权激励计划在何时进行(挂牌前还是挂牌后)、以何种方式进行(直接持股还是间接持股,间接持股具体采用何种方式)、如何确定激励对象、如何在股权激励的同时保持创始人控制权、如何进行税务筹划等大有学问。

股权激励方式的选择

不同于拟上市公司上市时不得存在未行权完毕期权等情况,新三板允许存在股权激励未行权完毕的公司申请挂牌。拟挂牌企业可在挂牌前施行股权激励,具体可采用员工直接持股、借助持股平台(包括公司和合伙企业)间接持股等模式。直接持股模式手续简单,但激励对象即直接股东发生变动时需要修改申报材料,而通过持股平台间接持股则可避免。另外,间接持股可防止股权过早过于分散,有助于保持中小企业初创期控制权的稳定性,以及决策的效率。就有限公司和有限合伙两种间接持股方式比较,由于合伙企业“先分后税”,因此有限合伙形式的持股平台更具有税负方面的优势,如纳晶科技(830933)在挂牌前即以有限合伙持股平台作为载体实施了员工股权激励。

如果公司在挂牌前实施了股权激励,根据《业务规则》第2.6条,“申请挂牌公司在其股票挂牌前实施限制性股票或股票期权等股权激励计划且尚未行权完毕的,应当在公开转让说明书中披露股权激励计划等情况。”

另外,值得注意的是,根据股转公司2015年12月17日发布的《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管问答——(二)定向发行适用有关的通知》(以下简称“监管问答”),单纯以认购股份而设立的公司法人、合伙企业等不具有实际经营业务的持股平台,不符合投资者适当性管理要求,不得参与非上市公众公司的股票发行。因此,员工持股平台不得参与挂牌后新三板公司的定增。持股平台在公司新三板挂牌前参与公司的增资,目前还不受上述限制的影响。

股权激励对象的确定

因股转公司暂未出台关于股权激励的相关具体规定,故主流观点认为新三板挂牌企业一般应参照上市公司的标准予以执行。2016年8月13日实施的《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已明确规定,独立董事及监事不能作为激励对象。而在新三板挂牌公司中,将监事归入股权激励对象的现象并不少见。据不完全统计,2016年以来推出股权激励的新三板公司中,激励对象包括监事的达二十余家。监事一般并不参与公司的经营决策和日常管理,其职责是在公司中发挥监督作用,需对激励对象名单予以核实,监事如果成为股权激励对象,则可能对监事的独立性造成影响。另外,参照《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单独或合计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不得成为激励对象。

大部分股权激励是为了吸引并留住对企业整体业绩和持续发展有直接影响的管理骨干核心技术人员,充分调动员工的积极性和潜力,使核心人员也有机会分享公司长期发展带来的业绩增长。基于此,我们认为新三板挂牌企业股权激励的对象应倾向于高级和中层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或核心业务人员,且程序上一般应经董事会提名并经股东大会审议后确定。 

新三板股权激励应实施的程序

相对于上市企业,新三板挂牌企业尚欠缺相应的法律法规具体细化。以创新层仁会生物(830931)为例,根据其公开信息披露,其已履行的程序依次包括:董事会拟定并审议股权激励计划,监事会审核激励对象名单并发表意见,股东大会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对相应股票期权授予登记,披露股权激励计划,按照股权激励计划予以执行。

综上所述,企业无论在挂牌前还是挂牌后实行股权激励计划,都需根据企业自身发展战略、经营计划、股权结构选择最合适的激励模式,并就激励对象选择、时间安排、税负、行权条件等方面做好方案设计和风险规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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