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权法》第五条的解释是什么?

如题所述

    我国《物权法》第5条规定: “物权的种类和内容由法律规定。

    本条文规定的是物权法定原则。

    内涵:其一物权的种类法定即当事人不得创设法律所不认可的新类型的物权。此谓“类型强制”。其二物权的内容法定即当事人不得创设与物权的法定内容相悖的物权内容。此谓“类型固定”。物权法定原则使物权法的规范具有明显的强制性。

    意义:物权法定便于物权公示降低交易成本确保交易安全。

    本条文中“法律”是指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法律不限于物权法还包括其他对物权有规定的法律比如担保法、合同法、海商法、土地管理法、森林法、草原法、矿产资源法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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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18-02-04
第五条【物权法定】 物权的种类和内容,由法律规定。

物权法定主义,是指物权的种类和内容由法律统一规定,包括类型强制和类型固定。类型强制,指当事人不得创设法律所不认可的新类型的物权;类型固定,指当事人不得创设与物权法定内容相背的物权。

物权法定中的“法”,根据物权法的规定,应仅指法律,即由全国人大及期常委会制定的法律,而不包括行政法规、部门规章等。

违反物权法定原则的效力:1、法律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我国台湾民法典第912条规定:“典权约定期限不得逾30年,逾30年缩短为30年”。以此可以认为约定典权如逾法定期限的,并非典权无效,而是仅将期限缩短为30年。

2、法律无规定的,依法律行为违反强制性或禁止性规定的,应为无效。

3、所创设的物权的内容的一部分违反强行性规定的,不影响其他部分未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的效力。

4、物权虽然归于无效,但若其行为具备其他法律行为的生效要件的,在当事人之间仍然生该法律行为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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