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垃圾的近期相关国家政策是什么?

如题所述

据统计,中国每年产生超过4亿吨生活垃圾。如果算上建筑垃圾,这个数字将超过30亿吨。建筑垃圾是新建、改建、扩建和拆除建筑物过程中产生的渣土、弃土、弃料、淤泥及其他废弃物的总称,目前也是我国城市单一品种排放数量最大、最集中的固体垃圾。

在建筑垃圾治理体系中,推进建筑垃圾减量化一直是其中的重要内容。修订后的《固废法》要求政府制定包括源头减量在内的建筑垃圾(污染环境)防治工作规划后,住建部很快在《关于推进建筑垃圾减量化的指导意见》(下简称《意见》)中提出了“2020年年底,各地区建筑垃圾减量化工作机制初步建立”的近期工作目标,并围绕施工现场这一建筑垃圾减量化工作的主战场制定了《施工现场建筑垃圾减量化指导手册(试行)》(下简称《手册》)。

结合2018年以来的建筑垃圾治理试点工作经验,新政围绕存量治理与增量控制双管齐下,旨在有效减少工程全寿命期的建筑垃圾排放。

1、建筑垃圾存量治理

当前,我国存量建筑垃圾已达200余亿吨,建筑垃圾“围城”、“堆山”、“填河”等现象愈演愈烈。对占用公共用地、影响城市环境的存量建筑垃圾进行消纳治理,是建筑垃圾减量化的当务之急。

消纳治理即确保建筑垃圾被倾倒至指定场所,而非倾倒、抛撒或堆放于其他场所。相应的,《手册》从施工现场端予以了规范:出场建筑垃圾应运往符合要求的建筑垃圾处置场所或消纳场所。针对消纳治理基础设施状况,修订后的《固废法》也要求政府做好消纳设施和场所布局及建设工作。此外,地方政策还因地制宜设置了弹性要求,如《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城市建筑垃圾管理促进资源化利用的意见》明确:对城区和城乡结合部现存的渣土堆,短期内不能清理的,各地应在安全加固、地形整理基础上进行绿化。

在加快建筑垃圾消纳治理的同时,建立健全建筑垃圾开发和再利用体系也是存量治理的路径之一。建筑垃圾并非“一无是处”,其中的许多废弃物经分拣、剔除或粉碎后可作为再生资源重新利用,如砖、瓦可重复使用,且废砖、碎瓦可作为再生骨料。

为提高建筑垃圾的资源化利用率,《意见》明确:施工单位应充分利用混凝土、钢筋、模板、珍珠岩保温材料等余料,在满足质量要求的前提下,根据实际需求加工制作成各类工程材料,实行循环利用。事实上,施工单位在地形整理、工程填垫等环节合理利用建筑垃圾,能够直接实现就地减量。当然,《意见》也对不具备就地利用条件的施工现场做出规定,要求其按规定及时转运到建筑垃圾处置场所进行资源化处置和再利用。

2、建筑垃圾增量控制

为减少建筑垃圾的产生,《意见》要求各参建主体积极开展绿色策划、实施绿色设计、推广绿色施工,在工程建设全周期控制建筑垃圾增量。

绿色策划即在项目构成和总体设想中推动建筑垃圾增量控制常态化。从建造方式看,绿色建筑、装配式建筑以及全装修交付等建设方式的应用能够减少施工现场建筑垃圾的产生,也是建筑行业现代化的必经之路;从建造用材看,可再生、可循环利用的绿色建材和施工周转工具能够提高建材利用效率,是实现建筑垃圾减量化的长远选择。另外,为减少因施工质量、“错漏碰缺”等原因造成的返工而浪费建筑材料、产生建筑垃圾,《意见》还鼓励建设单位推进建筑信息模型(BIM)等技术在工程设计和施工中的应用,并创新组织模式加强设计与施工的深度协同。

绿色设计即在工程设计中为建筑垃圾增量控制提供体系化依据。《意见》一方面要求设计单位推进功能模块和部品构件标准化,通过细节的统一化、系列化、通用化、组合化、模块化避免或减少施工过程中拆改、变更产生建筑垃圾;另一方面要求设计单位深化设计,保证设计深度满足施工需要,减少施工过程设计变更。

绿色施工即在工程施工过程中将建筑垃圾增量控制落到实处。为落实各方建筑垃圾减量化责任,《意见》要求施工单位在建筑垃圾源头减量(源头减量措施包括设计深化、施工组织优化、永临结合、临时设施和周转材料重复利用、施工过程管控等)、分类收集与存放、就地处置、排放控制等方面采取相应措施;也引导各参建主体采用先进技术、工艺、设备和管理措施,应用技术力量实现建筑垃圾减量化。其中,围绕《意见》提出的“鼓励以末端处置为导向对建筑垃圾进行细化分类”,《手册》也制定了施工现场建筑垃圾的分类收集与存放细则,这也将为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以及垃圾分类提供助力。另外,《手册》还从施工现场建筑垃圾减量化专项方案的编制、源头减量、就地处置、排放控制等维度进行了部署。

存量治理与增量控制齐头并进,方能够做好建筑垃圾减量化工作,促进绿色建造和建筑业转型升级。在此基础上,建筑垃圾治理体系也应加紧完善:通过在建筑垃圾收集、运输、资源化利用和处置管理全周期落实建筑垃圾减量化,我国建筑垃圾治理能力才能得到整体提升,建筑业也将为节约资源、保护环境做出应有贡献。

温馨提示:答案为网友推荐,仅供参考
第1个回答  2021-07-08

建筑垃圾处置项目可享受特许经营、项目用地、处置费、环保专项资金等政策支持,因各地政策不同,有所差异。建设部规定垃圾处理项目可以有不超过30年的特许经营权,企业可特许经营10-30年。基本覆盖区域内不会再新增同类型的企业,利用建筑垃圾中的再生骨料生产的再生产品,如透水砖、再生干粉砂浆、再生混凝土、PC预制构件、再生骨料等产品的销售减免税收。
1.一些列政策的支持
(1)、规范建筑垃圾的倾倒和清运,便于企业的集中处置,建筑垃圾处理和清运实行特许经营制度;
(2)、缺乏地方性法规支持部分合适场地的露天破碎作业的标准;
(3)、建筑垃圾再生利用的相关配套政策——如上海出台《上海市建筑废弃混凝土回收利用管理办法》;
(4)、市政工程在同等情况下优先使用再生骨料;
(5)、有政府资金参与的工程项目一律优先使用再生骨料,并且作为项目验收、资金划拨的一个重要依据;
(6)、申报优质工程和补贴的项目需优先使用再生材料。城乡规划,水利、设计等环节重点考虑再生骨料的应用并且列入招标文件
(4)、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修订草案)》的出台;
(5)、 从中央到地方各地纷纷出台政策配套,从政府层面着力推动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项目落地;
2、资源化试点企业予以合适的处理补贴
建筑垃圾处理厂前期投入较大,具体补贴形式和方式由各地上级主管部门和监管部门具体落实,一般情况下建筑装修垃圾补贴的比较多,由于装修垃圾的自身特性,分离后的骨料的附加值和数量与建筑拆迁垃圾相比都相对较低。
拆迁垃圾补偿费:各地视情况自行确定(可按照清运费模式变相补偿由拆迁方承担。或者补偿一个相对合理的价格)
装修垃圾补偿费:各地视情况自行确定(55-140元/吨,因地而异)
建筑垃圾清运费:1-1.15/吨/公里


3、场地的支持
包括制定固定收纳场,建设固定生产线和合成品堆场等等;政府以划拨方式提供项目用地一般50亩起步,从几十到几百不等,根据处理量来确定具体土地的大小。土地一般由政府预留划拨到相关企业;土地的使用权一般也比较长久与经营权等同;,若企业自行购买项目用地,可享受公益事业优惠用地政策;
4、全面协调配合
从建筑垃圾轻物质的处理(火力发电),环保环评,再生配套(再生砖制砖许可,再生混凝土生产许可)等方面给予全面配合,力图解决好城市发展的根本性问题,倡导可持续发展
5、税收补偿
利用垃圾中可再生资源生产的产品,如有机肥料、塑料等产品的销售减免税收;
6、水电补偿补偿
水、电消耗按成本价计算;
7、资金和环保补偿
在建设期政府提供国债资金支持和环保专项资金支持,鼓励银行资金支持和参与;
8、科技创新与以奖代补
投产后,可申请科技创新资金和环保项目以奖代补资金。

本回答被网友采纳
第2个回答  2017-12-12

2015年4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意见》正式发布。《意见》要求,全面促进资源节约循环高效使用,推动利用方式根本转变。发展循环经济,按照减量化、再利用、资源化的原则,加快建立循环型工业、农业、服务业体系,提高全社会资源产出率。完善再生资源回收体系,推进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建筑节能与科技司将“提高建筑垃圾综合利用水平”列为2014年工作要点,要研究制定推进建筑垃圾综合利用相关政策文件,指导各地开展建筑垃圾综合利用工作,启动试点示范,推动相关技术、产品、设备的研究开发、推广应用和产业化发展。

2015年3月18日,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发文组织申报资源节约和环境保护2015年中央预算内投资备选项目。选项范围:节能、循环经济和资源节约重大项目,重大环境治理工程,战略性新兴产业专项中节能环保技术装备产业化示范项目;其中,建筑废弃物资源化示范项目作为循环经济示范内容和资源综合利用“双百工程”成为节能、循环经济和资源节约重大项目之一。补助标准:原则上按东、中、西部地区分别不超过8%、10%、12%,且单个项目最高补助上限为1000万元。

2015年4月14日,为贯彻落实《循环经济发展战略及近期行动计划》(国发[2013]5号),扎实推进循环经济发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印发了《2015年循环经济推进计划》。文件要求,由住房城乡建设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推进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工作。研究起草《关于加强建筑垃圾管理及资源化利用工作的指导意见》和《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试点方案》;开展建筑垃圾管理和资源化利用试点省建设工作;鼓励各地探索多种形式市场化运作机制,创新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领域投融资模式。

建筑垃圾运输管理

建筑垃圾运输单位必须经当地建筑垃圾管理部门核准,并应满足如下要求:

    运输车辆、船舶应有合法的行驶证,并通过年审;

    运输单位应具有当地主管部门颁发的准运证或营运证;

    具有建筑垃圾经营性运输服务资质。

建筑垃圾运输车辆应按核准的路线和时间行驶,并到核准的地点处理处置建筑垃圾。具体要求如下:

    建筑垃圾运输车运行时间安排应避开交通高峰时段,以减少对交通的影响;

    建筑垃圾运输车辆的运输路线,应由当地建筑垃圾主管部门会同交通管理部门规定;

    运输单位将建筑垃圾倾倒在核准的处理地点后,应取得受纳场地管理单位签发的回执,交送当地建筑垃圾主管部门查验。

参考资料

建筑网:http://www.cbi360.net/hyjd/20170502/70496.html

本回答被网友采纳
相似回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