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公司对挂靠车辆是收取管理费,挂靠车辆的收入、成本不经公司帐,此次对挂靠车辆先行向运输委托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5万元,如何进行帐务处理及申报税?我是这样处理的,按一般的增值税处理方法,开具增值票时,借:应收帐款-某委托方 贷:应交税费(含应代扣的附加税), 贷:主营业务收入。 代收到委托方汇来的款项时,借:银行存款 贷:应收帐款-某委托方。这样一来,公司不就是虚增了收入吗?此时是否可以由挂靠车主拿同等收入的成本费用入帐,使其收入、成本相互抵消?收到挂靠车主的成本费用时,借:主营业务成本 贷:其他应付款-挂靠车辆,付挂靠车辆收入余额时,借:其他应付款-挂靠车辆 贷:银行存款。还有一种方法:就是在开具增值税发票时,不作“主营业务收入”处理,而是贷记“其他应付款-挂靠车辆“,这种处理方法好就好在不用挂靠车主提供成本费用。以上方法是否可以?是否违反政策和规定?请同行们指正、是否有更好的处理方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