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和我朋友驾驶的轻便摩托车在2010年2月9日上午9点在江苏省通州市三余镇新民村第六排,由东往西正常行驶,由于是迷雾天气行驶,在新民村第六排中心路口,与一辆桑塔纳发生碰撞,造成桑塔纳前门损坏!
而我的轻便摩托车头严重损坏,而且造成我和我朋友轻微伤!当时的情况就是当我们行驶至新民村第六排中心路口段车速我的轻便摩托车速很慢,并且按了喇叭,而由于雾天行驶当时那辆桑塔纳,并没有开防雾灯,或者说双跳报警灯,也没有按喇叭!
我想知道和我朋友驾驶的轻便摩托(当时是我朋友开的车是我的,并且没有驾驶证也没有车牌)而交通中队事故认证是由我们负主要责任!我们到底应该负怎样的责任?要怎样赔偿对方?而对方应该负怎样的责任?我是不是应该可以向对方提出,医疗费,营养费,以及精神损失费的赔偿?